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审批文号 |
转入单位 |
转出单位 |
核素 |
总活度(Bq) |
审批日期 |
1 |
闽环辐审[2023]0105号 |
鸿源昌(平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2枚Cs-137放射源 |
1.85E+8Bq |
2023/10/110 |
2 |
闽环辐审[2023]0106号 |
三明市第一医院 |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
1枚Ir-192放射源 |
3.7E+11Bq |
2023/10/110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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