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4.1.16-2024.1.31)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2-02 11:10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4]0012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漳州项目部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9Se-759Ir-192放射源

3.7E+12Bq*9
3.7E+12Bq*9

2024/1/24

2

闽环辐审[2024]0013

中广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8Ir-192放射源

5.55E+12Bq*8

2024/1/24

3

闽环辐审[2024]0014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锦函医疗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Lu-177

1.85E+10Bq

2024/1/24

4

闽环辐审[2024]0015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双原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

4Ir-192放射源

3.7E+11Bq*4

2024/1/24

5

闽环辐审[2024]0016

宁德市闽东医院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Ir-192放射源

3.7E+11Bq

2024/1/24

6

闽环辐审[2024]0017

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Ir-192放射源

3.7E+11Bq

2024/1/24

7

闽环辐审[2024]0018

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Ir-192放射源

3.7E+11Bq

2024/1/24

8

闽环辐审[2024]0019

三明市第一医院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Ir-192放射源

3.7E+11Bq

2024/1/24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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