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4.2.16-2024.2.29)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3-04 10:11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4]0020

厦门市海沧医院

广东希埃医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放射性药品Tc-99mI-131

4.33E+12Bq
4.44E+8Bq

2024/2/22

2

闽环辐审[2024]0021

广东希埃医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Mo-99Tc-99m

9.250E+12Bq

2024/2/22

3

闽环辐审[2024]0022

福建省特安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海门伽玛星探伤设备有限公司

1Se-75放射源、1Ir-192放射源

3.7E+12Bq
3.7E+12Bq

2024/2/22

4

闽环辐审[2024]0023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Cf-252放射源

5.15E+9Bq

2024/2/22

5

闽环辐审[2024]0024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Cs-137放射源

3.7E+5Bq
3.66E+5Bq

2024/2/22

6

闽环辐审[2024]0025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霞浦示范快堆项目部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1Se-75放射源、1Ir-192放射源

3.7E+12Bq
3.7E+12Bq

2024/2/22

7

闽环辐审[2024]0026

厦门市海沧医院

汕头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放射性药品Tc-99m

1.0E+12Bq

2024/2/22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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