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审批文号 |
转入单位 |
转出单位 |
核素 |
总活度(Bq) |
审批日期 |
1 |
闽环辐审[2024]0027号 |
厦门市海沧医院 |
福建中辐医药有限公司 |
放射性药品I-125(粒子源) |
3.7E+11Bq |
2024/3/8 |
2 |
闽环辐审[2024]0029号 |
厦门市鑫精准科技检测有限公司 |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
1枚Se-75放射源、1枚Ir-192放射源 |
3.7E+12Bq |
2024/3/8 |
3 |
闽环辐审[2024]0030号 |
厦门市鑫精准科技检测有限公司 |
上海益海希科技有限公司 |
1枚Se-75放射源、2枚Ir-192放射源 |
3.7E+12Bq |
2024/3/6 |
4 |
闽环辐审[2024]0031号 |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市大成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
1枚Kr-85放射源 |
1.85E+10Bq |
2024/3/6 |
5 |
闽环辐审[2024]0032号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山东核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3枚Ge-68放射源、1枚Co-57放射源 |
3.7E+7Bq*2 |
2024/3/6 |
6 |
闽环辐审[2024]0033号 |
福建省特安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海门伽玛星探伤设备有限公司 |
2枚Se-75放射源、3枚Ir-192放射源 |
|
2024/3/6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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