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4.3.1-2024.3.1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3-18 11:16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4]0027

厦门市海沧医院

福建中辐医药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I-125(粒子源)

3.7E+11Bq

2024/3/8

2

闽环辐审[2024]0029

厦门市鑫精准科技检测有限公司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1Se-75放射源、1Ir-192放射源

3.7E+12Bq
3.7E+12Bq

2024/3/8

3

闽环辐审[2024]0030

厦门市鑫精准科技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益海希科技有限公司

1Se-75放射源、2Ir-192放射源

3.7E+12Bq
3.7E+12Bq*2

2024/3/6

4

闽环辐审[2024]0031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大成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1Kr-85放射源

1.85E+10Bq

2024/3/6

5

闽环辐审[2024]0032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山东核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Ge-68放射源、1Co-57放射源

3.7E+7Bq*2
7.4E+7Bq
1.17E+8Bq

2024/3/6

6

闽环辐审[2024]0033

福建省特安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海门伽玛星探伤设备有限公司

2Se-75放射源、3Ir-192放射源


3.3E+12Bq*2
3.7E+12Bq*3

2024/3/6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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