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4.4.16-2024.4.30)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4-30 11:21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4]0044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西安中核核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Cs-137放射源

3.7E+5Bq
1.48E+6Bq

2024/4/19

2

闽环辐审[2024]0045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西安中核核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6Cs-137放射源

3.7E+5Bq*4
3.7E+6Bq
1.94E+10Bq

2024/4/19

3

闽环辐审[2024]0046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双原同位素技术有限公司

6Ir-192放射源

3.7E+11Bq*6

2024/4/19

4

闽环辐审[2024]0047

南平市第一医院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Ir-192放射源

3.7E+11Bq

2024/4/19

5

闽环辐审[2024]0048

福建罗源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7Cs-137放射源

3.33E+8Bq*7

2024/4/24

6

闽环辐审[2024]0049

泉州滨海医院

汕头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Tc-99m

2.50E+12Bq

2024/4/24

7

闽环辐审[2024]0050

泉州滨海医院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I-131

8.35E+11Bq

2024/4/24

8

闽环辐审[2024]0051

福建省肿瘤医院

成都纽瑞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Y-90

1E+11Bq

2024/4/24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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