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4.5.1-2024.5.1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5-16 10:20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4]0052号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4枚Cs-137放射源
1枚Co-60放射源
1枚Am-241放射源

3.7E+11Bq

3.7E+10Bq

3.7E+9Bq

1.11E+10Bq

1.11E+10Bq
1.85E+11Bq

2024/5/14

2

闽环辐审[2024]0053号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霞浦示范快堆项目部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3枚Se-75放射源
3枚Ir-192放射源

3.7E+12Bq*6

2024/5/14

3

闽环辐审[2024]0054号

福建永安建福水泥有限公司

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2枚Cf-252放射源

4E+8Bq*2

2024/5/14

4

闽环辐审[2024]0055号

漳州奇美化工有限公司

济南嘉核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4枚Cs-137放射源
8枚Co-60放射源

1.85E+9Bq*23.7E+9Bq*2

7.4E+9Bq*8

2024/5/14

5

闽环辐审[2024]0056号

泉州滨海医院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I-131、Sr-89

8.35E+11Bq
1.11E+11Bq

2024/5/14

6

闽环辐审[2024]0057号

厦门大学

宝图(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P-32

3.7E+7Bq

2024/5/14

7

闽环辐审[2024]0058号

福建中辐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核海得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C-14

1.85E+12Bq

2024/5/14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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