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4.7.1-2024.7.1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7-16 10:48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4]0069号

厦门市第五医院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Sr-90(Y-90)放射源

7.4E+8Bq

2024/7/2

2

闽环辐审[2024]0070号

厦门市第五医院

汕头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I-131

1.23E+10Bq

2024/7/2

3

闽环辐审[2024]0071号

永安鸿辉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枚Kr-85放射源

7.4E+9Bq

2024/7/2

4

闽环辐审[2024]0072号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枚Pu-238/Be放射源

1.3E+11Bq

2024/7/2

5

闽环辐审[2024]0073号

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10枚Ir-192放射源

5.55E+12Bq*10

2024/7/2

6

闽环辐审[2024]0074号

泉州滨海医院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P-32

2.22E+10Bq

2024/7/2

7

闽环辐审[2024]0075号

泉州滨海医院

福建中辐医药有限公司

放射性药品I-125(粒子源)

2.13E+12Bq

2024/7/2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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