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审批文号 |
转入单位 |
转出单位 |
核素 |
总活度(Bq) |
审批日期 |
1 |
闽环辐审[2024]0069号 |
厦门市第五医院 |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Sr-90(Y-90)放射源 |
7.4E+8Bq |
2024/7/2 |
2 |
闽环辐审[2024]0070号 |
厦门市第五医院 |
汕头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
放射性药品I-131 |
1.23E+10Bq |
2024/7/2 |
3 |
闽环辐审[2024]0071号 |
永安鸿辉纸业有限公司 |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枚Kr-85放射源 |
7.4E+9Bq |
2024/7/2 |
4 |
闽环辐审[2024]0072号 |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1枚Pu-238/Be放射源 |
1.3E+11Bq |
2024/7/2 |
5 |
闽环辐审[2024]0073号 |
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
10枚Ir-192放射源 |
5.55E+12Bq*10 |
2024/7/2 |
6 |
闽环辐审[2024]0074号 |
泉州滨海医院 |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放射性药品P-32 |
2.22E+10Bq |
2024/7/2 |
7 |
闽环辐审[2024]0075号 |
泉州滨海医院 |
福建中辐医药有限公司 |
放射性药品I-125(粒子源) |
2.13E+12Bq |
2024/7/2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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