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证书编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许可种类和范围 |
审批日期 |
备注 |
1 |
闽环辐证[002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号 |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
2024/6/6 |
变更 |
2 |
闽环辐证[00321] |
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 |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东大街15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临湖七路2号 |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
2024/6/6 |
变更 |
3 |
闽环辐证[00308] |
福建中医药大学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邱阳路1号 |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2024/6/5 |
延续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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