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情况公告 (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31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4-09-02 14:28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证书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许可种类和范围

审批日期

备注

1

闽环辐证[00500]

福建辉阳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庐隐路3号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2024/8/9

新申

2

闽环辐证[00504]

莆田华润医药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东路1199号中海天下一号楼1007室、1008室

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21

新申领

3

闽环辐证[00146]

三明市第一医院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一路15号

使用Ⅲ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024/8/9

重新申领

4

闽环辐证[00481]

福建仕之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357号(原西二环南路西侧)阳光假日广场办公楼7层

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9

重新申领

5

闽环辐证[00358]

德化县医院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路32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9

重新申领

6

闽环辐证[00410]

安溪县中医院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八三一路178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9

重新申领

7

闽环辐证[00217]

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湖边2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9

重新申领

8

闽环辐证[00501]

福建省诏安县医院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深桥镇深桥村上兴巷390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9

重新申领

9

闽环辐证[00502]

闽清县总医院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30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9

重新申领

10

闽环辐证[00503]

泰宁县总医院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五元路1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9

重新申领

11

闽环辐证[00275]

三明市沙县区总医院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新城中路16号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024/8/9

重新申领

12

闽环辐证[00207]

安溪县医院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259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21

重新申领

13

闽环辐证[00385]

惠安县医院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582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21

重新申领

14

闽环辐证[00143]

莆田九十五医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岩路485号

使用Ⅰ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21

重新申领

15

闽环辐证[00189]

厦门市第三医院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二路2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024/8/21

重新申领

16

闽环辐证[00125]

福建省漳州市医院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59号

使用Ⅲ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024/8/21

重新申领

17

闽环辐证[00065]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霞飞路123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024/8/29

重新申领

18

闽环辐证[00114]

永安市中医医院

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燕江中路916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29

重新申领

19

闽环辐证[00453]

华润(厦门)医药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1901室

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21

变更

20

闽环辐证[00480]

龙岩市中医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59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21

变更

21

闽环辐证[00358]

德化县医院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路32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29

延续

22

闽环辐证[00245]

上杭县医院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龙翔村龙腾路8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4/8/29

延续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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