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9日我厅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与辐射类)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发文时间 |
审批决定全文(链接) |
1 |
辐评202470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福建伊普思实业有限公司1台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2024〕70号 |
2024-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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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辐评20247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1台DSA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2024〕71号 |
2024-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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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辐评20247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福建省汀州医院3台DSA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2024〕72号 |
2024-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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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辐评20247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妈祖院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2024〕73号 |
2024-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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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辐评20247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2台工业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2024〕74号 |
2024-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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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辐评202475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中创新航新能源(厦门)有限公司1台X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闽环辐评〔2024〕75号 |
2024-11-27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13、87300299(兼传真)
电子邮箱:fsc@fjepb.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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