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5年4月1日-2025年4月30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5-05-13 09:32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

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

[2025]0074号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开封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2枚放射源Kr-85

1.85E+10Bq

2025/4/2

2

闽环辐审

[2025]0075号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Pu-238/Be

1.3E+11Bq

2025/4/2

3

闽环辐审

[2025]0076号

泉州市第一医院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Ir-192

3.7E+11Bq

2025/4/2

4

闽环辐审

[2025]0077号

厦门大学

成都欣科医药有限公司

1份放射性药品1份Lu-177

3.700E+10Bq

2025/4/2

5

闽环辐审

[2025]0078号

厦门大学

成都默森辐源科技有限公司

1份放射性药品1份Lu-177

7.400E+10Bq

2025/4/2

6

闽环辐审

[2025]0079号

宁德师范学院附属宁德市医院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Ir-192

3.7E+11Bq

2025/4/16

7

闽环辐审

[2025]0080号

宁德市闽东医院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Ir-192

3.7E+11Bq

2025/4/16

8

闽环辐审

[2025]0081号

龙岩市第一医院

福建中航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Ir-192

3.7E+11Bq

2025/4/16

9

闽环辐审

[2025]0082号

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5枚放射源Ir-192

5.55E+12Bq*5

2025/4/25

10

闽环辐审

[2025]0083号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大成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14枚放射源Kr-85

3.7E+10Bq*14

2025/4/16

11

闽环辐审

[2025]0084号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开封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8枚放射源Kr-85

3.7E+10Bq*8

2025/4/16

12

闽环辐审

[2025]0085号

龙岩市第二医院

成都默森辐源科技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Ir-192

3.7E+11Bq

2025/4/16

13

闽环辐审

[2025]0086号

厦门大学

宝图(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份非密封放射性物质C-14

3.7E+8Bq

2025/4/16

14

闽环辐审

[2025]0087号

厦门大学

深圳爱索特工业器材有限公司

1份非密封放射性物质Fe-55

1.850E+8Bq

2025/4/16

15

闽环辐审

[2025]0088号

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成都纽瑞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份放射性药品Ge-68

3.700E+9Bq

2025/4/16

16

闽环辐审

[2025]0089号

福建利豪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Kr-85

7.4E+9Bq

2025/4/25

17

闽环辐审

[2025]0090号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嘉核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6枚放射源Cs-137

7.4E+7Bq*7

2025/4/25

18

闽环辐审

[2025]0091号

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福建安迪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份放射性药品F-18

3.55E+12

2025/4/27

19

闽环辐审

[2025]0092号

福建安迪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1放射源Ac-225

1.85E+08

2025/4/29

20

闽环辐审

[2025]0093号

福建省三维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放射源Kr-85

7.40E+09

2025/4/29

21

闽环辐审

[2025]0094号

福建省沙县德利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泰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放射源Kr-85

7.40E+09

2025/4/29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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