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 (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30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5-10-11 17:19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

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5]0135号

泉州市昌财综合医院

福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1份放射性药品F-18

3.7E+12Bq

2025/9/1

2

闽环辐审[2025]0136号

中核龙原科技有限公司

福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Cf-252

1.98E+10Bq

2025/9/5

3

闽环辐审[2025]0137号

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1份放射性药品Tb-161

7.400E+11Bq

2025/9/5

4

闽环辐审[2025]0138号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开封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2枚放射源Kr-85

3.7E+10*2Bq

2025/9/5

5

闽环辐审[2025]0139号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开封市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8枚放射源Kr-85

3.7E+10*8Bq

2025/9/19

6

闽环辐审[2025]0140号

南平市第一医院

山东众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Ir-192

3.7E+11Bq

2025/9/26

7

闽环辐审[2025]0141号

联盛纸业(龙海)有限公司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Cs-137

9.25E+8Bq

2025/9/29

8

闽环辐审[2025]0142号

泉州市第一医院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Ir-192

3.7E+11Bq

2025/9/29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