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6年3月1日-2026年3月31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6-04-21 08:58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

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6]0024号

福建省三维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Kr-85

7.4E+9Bq

2026/3/2

2

闽环辐审[2026]0025号

宁德福宁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枚放射源Kr-85

1.85E+10Bq

2026/3/2

3

闽环辐审[2026]0026号

领晶(厦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2枚放射源Cs-137

7.4E+5Bq、3.7E+6Bq

2026/3/9

4

闽环辐审[2026]0027号

厦门弘爱医院

南京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份放射性药品Lu-177

1.850E+11Bq

2026/3/9

5

闽环辐审[2026]0028号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成都欣科医药有限公司

1份放射性药品Sr-89

7.400E+9Bq

2026/3/25

6

闽环辐审[2026]0029号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大成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20枚放射源Kr-85

3.7E+10Bq*20

2026/3/25

7

闽环辐审[2026]0030号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霞浦项目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2枚放射源Ir-192 、2枚放射源Se-75

3.7E+12Bq*2、3.7E+12Bq*2

2026/3/25

8

闽环辐审[2026]0031号

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5枚放射源Ir-192

5.55E+12Bq*5

2026/3/25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