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情况公告(2026年5月1日-2026年5月31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6-06-26 10:39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证书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许可种类和范围

审批日期

备注

1

闽环辐证[00594]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学路2号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2026/5/21

新申领

2

闽环辐证[00401]

漳浦县天福医院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盘陀镇天鹅山3号

使用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026/5/9

重新申领

3

闽环辐证[00593]

福州安途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S15#楼13层16办公

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6/5/9

重新申领

4

闽环辐证[00318]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363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6/5/14

重新申领

5

闽环辐证[00227]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1号

使用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6/5/14

重新申领

6

闽环辐证[00139]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莆田市第二医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999 号、梅园东路181号、紫霄东路2121号中12#106 室,城厢区学园中街1133号金荣楼 A406室、A407室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026/5/14

重新申领

7

闽环辐证[00472]

广东希埃医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金山工业区福湾片市级园区(齐安路758号)1号楼5层

使用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026/5/21

重新申领

8

闽环辐证[00524]

泉州市昌财综合医院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湖滨南路500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026/5/21

重新申领

9

闽环辐证[00206]

泉州市光前医院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光前南路

使用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6/5/21

重新申领

10

闽环辐证[00595]

福州市第一总医院皮肤病防治院(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福州市性病防治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243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6/5/29

重新申领

11

闽环辐证[00565]

福州同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32号1#楼第二层西侧、4#楼第二层201室

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2026/5/29

重新申领

12

闽环辐证[00146]

三明市第一医院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一路15号

使用Ⅲ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026/5/29

重新申领

13

闽环辐证[00390]

万励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北路29号1001单元A

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6/5/29

重新申领

14

闽环辐证[00507]

明溪县总医院

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199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6/5/18

法人变更

15

闽环辐证[00048]

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58-1号裙楼地下1层、地面1层、2层、3层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2026/5/29

法人变更

16

闽环辐证[00131]

莆田市第一医院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南门西路449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026/5/29

法人变更

17

闽环辐证[00447]

厦门市鹭遥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669号1楼之一

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6/5/21

延续

18

闽环辐证[00579]

厦门市妇幼保健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10号

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6/5/29

延续

19

闽环辐证[00376]

福建苏美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北路1号之一1902单元、1903单元

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2026/5/29

延续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22、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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