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情况(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1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6-08-31 10:11

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审批

文号

转入单位

转出单位

核素

总活度(Bq)

审批日期

1

闽环辐审[2026]0073号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福建安迪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份放射性药品Tc-99m

3.700E+10Bq

2026/7/3

2

闽环辐审[2026]0074号

福建友谊胶粘带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枚放射源Kr-85

7.4E+9Bq*7

2026/7/9

3

闽环辐审[2026]0075号

厦门时代新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34枚放射源Kr-85

1.85E+10Bq*34

2026/7/17

4

闽环辐审[2026]0076号

厦门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10枚放射源Kr-85

1.85E+10Bq*10

2026/7/17

5

闽环辐审[2026]0077号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漳州项目部

丹东市阳光仪器有限公司

5枚放射源Ir-192、5枚放射源Se-75

3.7E+12Bq*5、3.3E+12Bq*5

2026/7/17

6

闽环辐审[2026]0078号

福建省闽清双棱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枚放射源Kr-85

7.4E+9Bq*3

2026/7/27

7

闽环辐审[2026]0079号

厦门大学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份非密封放射性物质P-32

4.400E+9Bq

2026/7/27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核与辐射类)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1-88367013、87300299(传真)

电子邮箱:fsc@sthjt.fujian.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监管处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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