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安执法接力不止步,严惩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时间:2022-12-15 17:27

  近期,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长乐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强化与公安等司法部门衔接联动,成功依法移送一起涉嫌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对外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至此,历经一年多的执法接力,在长乐区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中顺利画上句号。

  2021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省“清水蓝天”强化监督发现的位于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某废机油收集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废机油收集点门口存放有2个放铁桶、2个大圆铁桶,方铁桶、大圆铁桶之间各有一个抽油泵,桶内均存放有废机油。在该收集点旁马路(开发路)斜对面空地上发现有57个空桶(铁质标准油桶)、2个空吨桶(PVC方形塑料桶)、1个装有废机油的油桶(铁质标准桶),经调查询问,两处存放的大量铁桶均为村民陈某顺、肖某玉夫妻所有。该废机油收集点为陈某顺、肖某玉夫妻开办,但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销售废机油经营活动。后续对该废机油收集点案补充调查时,发现该收集点大门口右侧设有一个窨井,该窨井井口用废炒锅遮盖,窨井井口直径约30厘米、深度为70厘米,井内存有高度约有10里面的黑色液体,疑似对外环境排放含废机油的有毒物质。

  2021年底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长乐生态环境局分别与市区两级公安部门进行会商研讨,争取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办理。期间,根据公安部门意见,长乐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测绘技术公司对该废机油收集点进行管道调查,调查证明废机油收集点窨井与开发路雨水井之间曾经连通,管道下半部分可以看到黑色油污残留。现场长乐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窨井内采水样,监测结果显示窨井中黑色液体中石油类溶度为63.6mg/L,进一步作证了废机油收集点在经营过程中向窨井排放含废矿物油的有毒物质的违法犯罪事实。

  2022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长乐生态环境局多次赴长乐区公安局召开案件会商会议,全面梳理证据材料。7月8日,长乐生态环境局将陈某顺、肖某玉夫妻开办的废机油收集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一案相关证据,全部依法移送至长乐区公安局;7月23日,长乐区公安局正式对陈某顺、肖某玉污染环境罪一案启动立案侦查。

  法律条款

  漳港街道废机油收集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通过窨井排放含废机油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罚》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需将该案移送至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长乐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依法移送至长乐区公安局。

  案件启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多次联合市公安局召开“两法衔接”座谈会,对违法犯罪案件查办情况及加强部门衔接等事项进行交流讨论,强化案件研判会商,加强信息共享互通,不断夯实“行刑衔接”工作基础。同时,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长乐生态环境局多次前往长乐区公安局进行会商研讨,将案件查办中获取到的违法犯罪线索与公安部门及时分享、分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根溯源,从补充客观证据着手,适时引入第三方力量,加强技术支撑,不断挖掘刑事犯罪背后的关键证据,实现全链条、全环节打击,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无缝衔接。下一步,将持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和行刑衔接,有力遏制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保护一方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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