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与监管,深入开展以信息化建设和非现场执法“四比四看”为主要内容的特色党建活动,倡导“线上”“线下”巡查并重,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自动监控、视频监控、自行监测平台、网格监管平台等多种智能管控手段依法查办了涉及数据造假、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非现场执法”案件33起。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震慑,现将部分“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公布如下:
案例一:运用“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查处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3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位于金井镇草湖埔的某水洗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废水总排放口未在排水,执法人员发现清水池排往法定排污口管道用塑料袋封堵,这一情况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安装COD、氨氮、pH、流量计等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执法人员现场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发现该公司2022年6月2日19点、6月13日3点、7月6日18点、7月7日1点、7月13日11点废水瞬时流量数据较大,同步调取以上时段该公司总排放口监控视频发现,这些时段清水池蓄满水后,废水从清水池周围外溢至总排放口及雨水沟,未正常通过管道排往法定排污口外排。
(二)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四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该公司多次出现废水未正常通过管道排往法定排污口外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15003元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日常监管中,要求重点污染源在其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口及在线监控站房安装视频监控,既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有力补充,也是助力非现场执法与监管的有效手段。执法人员综合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对可疑线索溯源排查,打破时空限制,实现全天候、无时差监管,让违法排污行为无处遁形。
案例二: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查处某公司废水污染物超总量排污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排污许可总量预警模块显示:安海镇某公司废水污染物2021年排放量已超过排污许可全年指标,涉嫌超总量排污。接到预警信息后,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安海中队立即对该公司环评、验收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进行摸排,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对该公司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总氮年度排放量为46.011吨,超过排污许可证总氮排放总许可量40.06吨。经查阅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登记备案及日常运行维护台账等相关材料,废水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反映该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以122500元的罚款。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对该公司超总量排污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提出索赔。经双方磋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当事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93376元。
(三)启示意义
将企业排污许可证上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排放量的预警阈值,既管排放浓度也管排放总量,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哨兵”作用,有益于及时预警、发现并查处超总量排污行为,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安全,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出索赔,彰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
案例三:运用自行监测平台发现并查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9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英林中队通过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核查英林镇辖区企业自行监测公开情况,发现某服装水洗公司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上传自动监测数据;执法人员随即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数据未上传。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核实,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安装COD、氨氮、pH、流量计等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未与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联网,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3857元的罚款。
(三)启示意义
运用福建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对企业自行监测公开情况开展“线上”巡查,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依法查处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发挥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制度优势,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四: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查处未按规范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4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内坑中队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推送的异常线索对位于内坑镇黄塘村的某陶瓷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异常线索显示,该公司2#干燥塔烟气自动监控设备2022年第二季度校验缺失,相关校验材料未及时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2#干燥塔2022年4月至6月有生产记录,期间该公司未对2#干燥塔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验,现场查无相关校验记录台账。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要求对2#干燥塔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定期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3375元的罚款。
(三)启示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根据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校准校验记录情况进行智能筛查,生成并推送异常线索,为执法人员针对性开展现场核查提供精准靶向,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借助“网格监管平台+治安视频监控”快速查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6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罗山中队接到“福建网格监管”系统上报的“新塘街道创姿公司边上水沟内水变蓝色”信息后,立即会同新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发现晋兴路附近生活污水管网有破损,导致污水流入社区雨水沟,但未发现网格员上报的蓝色液体,调查取证顿时陷入了困局。执法人员发现附近正好有治安视频监控点位,中队人员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协调调阅了附近的治安监控视频,发现了排入水沟的蓝色液体,并确定了该污水走向和排放规律。经执法人员与新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研判,该区域附近有企业违法排污。
环保执法人员与新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再次赶赴现场,根据污水走向溯源排查,逐一检查污水井,经多方排查最终确认蓝色液体为某文具用品公司外排的生产污水。该公司主要从事笔用墨水加工生产,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在卫生间清洗搅拌桶,清洗污水未经处理通过下水道直接外排。执法人员对其外排污水进行取样送检,经检测,该公司外排废水COD为11600mg/L、氨氮为5.95mg/L,其中COD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4中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COD为500mg/L)的22.2倍。
(二)查处情况
该文具用品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12900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充分发挥环保网格化机制落实,强化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的联动执法,迅速出击、缜密摸排。执法人员综合运用网格监管平台和治安监控视频进行分析研判,溯源锁定违法排污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案例六:运用窑炉烟气自动监控数据查处陶瓷企业超标排污案件
(一)案情简介
今年,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在陶瓷企业推进窑炉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提升陶瓷企业自证守法能力,强化对陶瓷企业窑炉尾气的日常监管。2022年9月27日,该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调阅智能管控数据时,发现磁灶辖区某陶瓷企业窑炉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日均值超标。根据智控数据预警分级分类管理及转办处置要求,该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此预警信息标记为紧急件转交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磁灶中队处置,磁灶中队接件后立即赶赴现场核查,依法办理了晋江首起利用烟气自动监控数据查处陶瓷企业窑炉尾气超标排污案件。
经查,该公司2022年9月23日1条辊道窑正常生产,该公司窑炉烟气自动监控数据显示,9月23日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日均值为52.018㎎/m³,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限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3号公告的要求(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50㎎/m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11250元罚款。
(三)启示意义
不断拓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范围,督促排污单位应装尽装、应联尽联,并有效落实预警信息分类分级管理及预警转办处置机制,形成“发现异常→分类处置→快转快办→及时反馈”的闭环模式,持续提升非现场执法与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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