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一批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机动车尾气检测)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时间:2023-04-25 10:12

  近年来,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借助“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查数据、看现场、调监控等非现场手段,“线上”“线下”联动,多部门协同行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精准打击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环境违法行为。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少数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结果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违规环境违法行为,打造规范、公正、有序运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市场。现向社会公开发布五起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并向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厦门闽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厦门闽盛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为闽D****5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时,流量分析仪取样喇叭管未有效连接在排气管上,却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根据该线索,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调阅检测过程数据和检测视频,进一步确认在该车辆排气污染检测过程中,流量分析仪取样喇叭管脱落,检测过程没有中断,也未重新进行检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D.2.4和D.2.7的规定要求。

图为调阅视频,确认检测过程中流量分析仪取样喇叭管脱落


图为流量分析仪取样喇叭管脱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的规定。2023年3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0.1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二: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福州市泓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汽油排气分析仪与工控机之间加装一个巴掌大小、带有天线头的银色长方体设备,并从2022年1月12日起使用该设备对279辆汽油车进行检测。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标准气体进行比对试验发现,未加装该设备充入标准气体后,工控机与排气分析仪显示数值相近。加装该设备,充入标准气体后,排气分析仪和工控机显示CO与NO检测值明显降低。

图为分析仪与工控机之间加装的“长方体”设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对该公司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三:福清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福清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1号汽柴混合线1条烟度计取样管前后两端各有一个夹子固定,两个夹子中间的管内塞有纸团,用于过滤烟尘,检查发现纸团呈烟灰黑色。经调取视频查看,该公司工作人员采用上述方法对车辆闽AX***7、闽AY***3和闽AE***9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执法人员抽取车辆进行比对试验,塞入纸团后烟度检测值明显降低,执法人员召回车辆闽AE***9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取样管中有塞入纸团,纸团呈黑灰色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四:长汀县通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调阅机动车检测线在线监控视频,发现长汀县通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检测工作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疑似存在检测造假行为。根据“线上”问题线索,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线下”现场调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环保尾气检测视频资料,发现该公司对车牌为闽FR***0的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汽车环保定期检验时,未按要求将采样管插入排气管400mm(只插入约100mm),强制冷却风机放置在车辆右后方1米左右的位置对准排气管吹风干扰检验数据,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要求不符,且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经进一步的调查、询问,最终查证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图为采样管约四分之一长度插入排气管中

图片强制冷却风机在车辆右后方1米左右的位置对准排气管吹风,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十四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十二项的规定,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1.6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五:漳浦永恒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9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联合省厅“清水蓝天”检查组对漳浦永恒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2022年7月8日车辆检测情况发现,闽E***0W机动车于7月8日14:28在该公司进行了尾气检测,过程数据显示,发动机转速全过程处于819r/min左右,而该车辆发动机额定转速为3400r/min,调取闽E***0W的检测过程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在安装车辆检测设施等检测准备后,即开始检测,从检测开始至结束,整个过程未有人员上车进行加减速操作,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检测合格的检验测报告。

调阅车辆检测视频


车辆检测视频显示该公司未按规范开展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0.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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