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服务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 助力“开门红”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3-02-23 08:3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台服务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12条措施 助力“开门红”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市两会和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部署,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职能作用,出台促项目落地、助企业解难、优执法监管等三方面共12条具体举措,服务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开门稳”“开门红”。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以2023年度884个市重点项目为首要服务对象,对照环评审批权限,一一责任分解,项目落实到人,定期调度管理,做到全市环评审批“一本账”。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点项目,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对环境影响风险可控的项目,实行容缺预审,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对存在环境制约因素的项目,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审批障碍,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促进项目尽快符合环评审批要求。

  二、简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评管理;对酒、饮料制造业等26个二级行业,仅位于工业建筑中的纳入环评管理,家庭作坊式的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对农副食品加工、设备制造等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行业,以及环境影响很小的蛋品加工、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农业垦殖、普通仓库等40个二级行业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包”开展环评审批。

  三、靠前提供精准审批服务。坚持“无事不扰”与“服务到家”相结合,对临近开工但尚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主动为建设单位提供环评咨询服务,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加快编制环评文件;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四、优化排污权指标高效配置。指导各地立足辖区发展需求,充分挖掘总量减排潜力,深入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及时核定和收储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将部分政府排污权储备量以优惠价格投放到海峡交易中心线上超市,持续推行平价出让、随买随办等措施,保障新上项目所需指标。优先满足本市辖区内重点项目排污权需求,列入省级、市级、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分别享受出让价格为基准价格的50%、60%、80%。

  五、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管理。建立政府、企业、中介三方互动机制,试行中介服务合同报备制度,明确环评编制时限,通过从合同委托到审批办结的全流程、全方位监管,有效缩短环评编制时间。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进入环评中介超市的环评编制单位“红黑”名单制度。抓严抓实环评文件质量关,按月对全市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通报。

  六、牢牢守住环境准入底线。充分发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作用,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坚决防范高污染、高排放、低水平的落后产业、落后项目向我市转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污染防治措施,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七、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制度。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分批次纳入参评范围,实现环境信用评价全覆盖,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变化,进行动态修复和调整。评价结果分为诚信、良好、警示和不良,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环保诚信”和“环保良好”企业,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并将结果抄告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八、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推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将环境管理水平高、环保信用评价佳、环境守法情况好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实行无事不扰。正面清单企业被双随机抽查到的,可免予现场执法检查,或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

  九、落实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依托福建省生态云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建立污染源信息库,将全市污染源分为三类(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特殊排污单位),按比例分类实施抽查。将“清水蓝天”、“排污许可”等各类专项执法行动与随机抽查紧密结合,协同开展,减少重复检查。

  十、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制度。修订完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等三张清单,对非主观故意、首次违法、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符合减轻、从轻裁量的处罚情形依规进行办理。

  十一、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推行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违法行为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消除不良影响的,在规定的公示期届满后,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官方网站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终止失信信息公示,让违法企业有纠错的机会,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十二、坚持寓精准帮扶于监管之中。推进污染物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应用,实现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持续优化企业排污趋势研判和预警提醒,督促企业主动整改,让生态环境监管更有温度。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普法宣传,制作简明易懂的普法宣传材料,以工业园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送法入企”活动,靠前服务,推进对企业面对面、点对点的普法宣传,精准帮扶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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