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你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我厅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查,2022年12月至2025年10月期间,你作为厦门中广海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环评编制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310352015310104000304,信用编号BH032676),并作为编制主持人出具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另经查实,你自2021年至今仍供职于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反馈的环评工程师从业情况汇总表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提供的调查报告;2.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记载的刘维作为厦门中广海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
我厅认为,你以非全职人员身份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在信用平台提交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我厅于2025年12月12日将失信记分的事前告知书送达,告知了查明的失信事实、处理依据及拟处理意见,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予以失信记分8分。对本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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