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晋江热电1×50MW热电联产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晋江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晋江热电1×50MW热电联产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就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晋江热电1×50MW热电联产机组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102-350000-04-01-532639)位于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台400t/h超高温亚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5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及配套设施。
该项目属原址扩建工程,已列入《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及周边地区供热专项规划(2020—2025年)》和《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及周边地区热电联产专项规划(2020—2025年)》。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晋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落实相关承诺,主要如下:
(一)按照《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等相关要求,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供热锅炉,在本项目投产后,供热范围内的用热企业应按照承诺完成分散供热锅炉的淘汰关停工作。上述工作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三)配套热网工程应与热电联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上述工作要求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落实。
三、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和优质原辅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碳的排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新建的400t/h超高温亚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脱硝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烟气脱硝技术,脱硝效率不低于80%,除尘采用静电除尘+布袋除尘器,总除尘效率不低于99.94%,脱硫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脱硫效率不低于98%,新建1座高度140m的烟囱排放锅炉烟气。采用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管控煤炭、灰渣、脱硫灰等储存、输送过程无组织排放;按照有关大宗物料清洁运输要求,对煤炭等大宗物料汽车运输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
2.水污染防治。完善“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优化废水处理回用,煤泥废水、锅炉排污水等大部分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部分反渗透浓水、循环冷却水与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
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加强油库、危废暂存间、初期污染雨水池、事故应急池底板及壁板等重点区域防渗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
4.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控制非正常排气偶发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按照固体废物性质对其进行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及处置。灰渣及脱硫灰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应运至事故备用灰场临时贮存。事故备用灰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各类危险废物均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或利用,收集、贮存、转移过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6.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油罐区、事故应急池等风险防控、监控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相关事故废水收集管网,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加强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的运行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开展日常环境应急演练,在本工程投入生产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修编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建立与园区、当地政府间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7.排放口和环境监测。规范污染物排放口设置,并设立标志牌。锅炉烟气等排放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8.环境管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9.碳排放管理。在项目设计中应预留增设碳减排措施的空间和接口,并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运输等政策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行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标准,厂界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部分反渗透浓水、循环冷却水与生活污水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并满足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本工程建成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256.75吨/年、366.78吨/年、73.36吨/年、4.38吨/年、0.438吨/年,均在现有工程允许排量范围内。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在扩建工程投产前,按相关规定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3至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审核。
七、我厅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开展本工程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生态环境部
省(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省直厅局网站
市县(区)生态环境局网站
网站标识码: 3500000064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0号 备案号: 闽ICP备13013504号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环保路8号邮箱:bgs@sthjt.fujian.gov.cn邮政编码:350003
版权所有:©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中文域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务
主办单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维护单位:福建拓尔通软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