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福建中沙石化有限公司福建古雷150万吨/年乙烯及下游深加工
联合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中沙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福建古雷150万吨/年乙烯及下游深加工联合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福建中沙石化有限公司福建古雷150万吨/年乙烯及下游深加工联合体项目(项目代码:2203-350000-04-01-962058)位于漳州古雷石化基地内,以福海创原料适应性技改项目提供的石脑油、戊烷油、抽余油、正丁烷、丙烷和LPG等为原料,新建一套150万吨/年乙烯及下游深加工联合体装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等。项目主要产品有聚乙烯、聚丙烯、聚碳酸酯等。
主体工程主要包括:150万吨/年乙烯、91万吨/年裂解汽油加氢(包括苯乙烯抽提单元)、22万吨/年丁二烯抽提、57万吨/年芳烃抽提、5.6万吨/年丁烯-1、10/100万吨/年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60万吨/年茂金属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mLLDPE/HDPE)、40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双峰)、5万吨/年己烯-1、40万吨/年聚丙烯(抗冲/无规)、55万吨/年聚丙烯(均聚/无规)、25/15万吨/年苯酚/丙酮(含异丙苯单元)、27万吨/年双酚A、29万吨/年聚碳酸酯(含CO/DMC单元、DPC/PC单元)等14套生产装置。
二、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对标国际领先石化企业,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和优质原辅料,强化各装置节能减污降碳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碳排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等处理方式,可燃气体回收做燃料,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优于国家排放标准,达到企业承诺和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限值要求。该限值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各装置加热炉、裂解炉燃用乙烯装置甲烷氢、己烯-1装置释放气及外购天然气等燃料气;各装置加热炉、焚烧炉和废热锅炉等分别采取设置超低氮燃烧器或低氮燃烧器,并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或SNCR+SCR的脱硝工艺,最大限度控制氮氧化物排放。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控制,建立密闭生产和储运体系,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EO/EG装置、PP装置、苯酚丙酮装置、PC装置、双酚A装置等产生的含烃废气分别送催化转化器、废热锅炉(热力焚烧)、废气焚烧炉(催化+氧化)、尾气焚烧炉等焚烧处理;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定期检测设备、设施动静密封点,机泵、压缩机、阀件选用高效密封设备,取样采用闭路循环采样系统,循环冷却回水管道设置在线TOC监测仪,在原料罐区、中间罐区和产品罐区以及汽车装卸站设置油气回收设施;采用高效除尘技术处理含尘废气,污水处理场臭气采取加盖密闭和除臭措施。加强施工期施工扬尘、涂装作业和施工机械废气的污染控制。
加大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力度,提升绿色能源使用比例、多采用低碳原料,适时开展二氧化碳综合利用,减少该项目二氧化碳排放。在项目设计中应预留碳减排设施空间位置和接口,并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运输等政策要求。
2.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优化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设计,配套建设能力足够的污水预处理和回用设施,保证厂内污水预处理效率和水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
全厂设置含油污水、清净废水和含盐污水处理系统。各装置含油工艺废水、生活污水、污染雨水等经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作为循环水场的补充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制水等污水经清净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大部分出水回用作为循环水场的补充水,浓盐水排入含盐污水处理系统;装置产生的含盐废水、清净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浓盐水,经含盐污水处理系统预处理达《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间接排放标准,并满足古雷开发区南部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要求后,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深海排放。
你公司应做好与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衔接,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3.环境风险防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石油化工物料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输送和使用等环节的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落实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措施,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按规范选择材料等级,保证防腐能力和设备长周期运行需要。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
按照“单元—厂区—园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按规范设置装置围堰和罐组防火堤、隔堤,建设足够容积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并配备完善的导流设施和采取有效的隔油阻火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能全部进入事故应急池。落实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和监控措施,分区设置污染雨水收集池,并建设雨水监控池。该项目事故应急池必须与园区内相邻PX和PTA等企业的事故应急池、园区已建和拟建的公共事故应急池管网连通,配备输送能力与最大消防用水量相适应的双向自流或者污水提升设施,实现各应急池间的相互连通。污水提升泵等用电应急设施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配备柴油发电机、柴油泵、移动式提升泵等应急设备,以保证事故废水的有效收集。极端事故情况下应关闭园区雨洪排水系统与外海的连通通道,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水不排入外海。
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古雷石化基地、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制定受影响人群的应急疏散和防护方案,明确并落实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的配备要求,进行防护知识宣传,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强化与古雷石化基地及地方政府的应急联动监测机制,建立与园区企业联防联控机制,实现企业之间信息互通及人员、物资和设施等资源共享,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渗标准应满足《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监测。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隐蔽工程泄露检测,制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措施,出现污染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补救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5.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按照固体废物性质对其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及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乙烯装置废碱液采用湿式氧化处理,各类有机废液等分别在装置区或全厂危废焚烧系统焚烧处理;废惰性瓷球和厂内污水处理系统的生化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经固废属性鉴别后依法依规安全处置;焚烧系统焚烧后产生的灰渣、废催化剂、废吸附剂等危险废物采取送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工业废物处置场、依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等方式妥善处置。
7.排放口和环境监测。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和环评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落实挥发性有机物10个主要排气筒自动监测设备和厂界4个大气自动监控设施,以及污水排放口水质水量和雨水排放口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并做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工作。
8.环境管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三、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相关承诺,主要如下:
(一)在该项目投产前,落实该项目主要污染物的区域削减措施,及时变更出让减排量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按承诺完成所需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交易购买。前述工作完成前,漳州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二)提请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加快该项目所依托的福海创古雷气体应急集中处置中心、南部污水处理厂、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等各项工程的建设进度,在所依托工程建成使用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加强该项目环境防护区用地控制,在环评提出的环境防护区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上述工作要求由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监督落实。
(三)提请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快市域内钢铁企业和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削减本市域内氮氧化物排放量,完成排污权指标的收储或核定,落实区域削减方案,确保本项目所需的氮氧化物指标按承诺在本市域内取得。
四、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8.80吨/年、氨氮排放量10.88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141.30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827.10吨/年,颗粒物排放量236.70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827.23吨/年。按照我省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项目投产前应通过市场交易在漳州市域内购买化学需氧量108.80吨、氨氮10.88吨、二氧化硫141.30吨、氮氧化物827.10吨;新增颗粒物需区域等量削减替代量为236.70吨,新增挥发性有机物需区域1.05倍削减替代量为868.59吨。出让上述污染物指标的企业应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并按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排污。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投入生产或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3至5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七、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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