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平工业园区江南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南平工业园区江南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南平工业园区江南园热电联产项目(项目代码:2020-350702-44-02-075872)位于江南园扩展区(陈坑-瓦口组团)内,地处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300t/h 高温超高压燃煤锅炉(2用1备)+2×40MW高温超高压背压机组,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等环保设施,并配套建设封闭式储煤场、空压站、灰库、渣库等公辅设施。不包括电力接入系统和配套供热管网工程。锅炉以煤为主要燃料,掺烧南平泰盛竹浆纸项目的浆渣、污泥等,以及事故状态下制浆车间和碱回收车间的恶臭气体。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闽发改网审能源〔2021〕16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南平工业园区江南园供热专项规划(修编)(2020-2030年)》《南平工业园区江南园热电联产专项规划(修编)(2020-2030年)》《南平市延平新城产业区总体规划(2018-2030)》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报告书所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南平市人民政府、福建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相关承诺,主要如下:
(一)按照《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等规定和有关承诺要求,按期完成供热范围内企业自备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等供热锅炉的拆除工作,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等供热锅炉。上述工作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二)配套热网工程应与热电联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加快本项目所依托的事故渣场工程和江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配套管网建设,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三)在该项目投产前,落实该项目主要污染物的区域削减,及时变更出让减排量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出让污染物排放指标的企业应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并按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在上述工作完成前,南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上述工作要求由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南平市延平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落实。
三、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和优质原辅料,强化各装置节能减污降碳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碳排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锅炉烟气脱硝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烟气脱硝技术,脱硝效率≥80%;除尘采用电袋复合除尘+湿法脱硫协同除尘,总除尘效率≥99.97%;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脱硫效率≥98%;氯化氢和二噁英采用脱硝、除尘、脱硫联合协同去除。锅炉合用一座高度150m的三内筒集束式烟囱排放锅炉烟气。采用密闭、封闭、除尘抑尘等措施,有效管控煤炭、浆渣、污泥、灰渣、脱硫石膏等储存、输送过程无组织排放,并按照有关大宗物料清洁运输要求,对煤炭等大宗物料汽车运输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优化厂区平面布局,确保项目环境防护区内没有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2.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同步设计、建设厂区排水、外排废水处理等系统,确保与本项目同步建成,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工艺。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进一步处理。
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重点区域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
4.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控制非正常排气偶发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按照固体废物性质对其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及处置。炉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应运至事故备用灰场贮存。飞灰、废弃除尘布袋、脱硫废水污泥应根据危险特性鉴别结果规范处置,在鉴别结论未明确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各类危险废物均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或回收利用,收集、贮存、转移过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6.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油罐区、事故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控、监控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相关事故废水收集网,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加强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的运行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按规定制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与园区、当地政府间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7.排放口和环境监测。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锅炉烟气等排放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8.环境管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9.碳排放管理。在项目设计中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运输等政策要求,并预留增设碳减排措施的空间和接口;进一步优化节能降耗措施,提高管理效能;优化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锅炉烟气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行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二噁英排放浓度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污染物限值;燃煤、灰渣贮运系统等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二级标准。
2.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项目投产后,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总量分别为129.39吨/年、184.84吨/年、43.82吨/年。其中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我省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分别按1.44倍、1.2倍通过市场交易在南平市域内购买取得;新增颗粒物需区域削减替代量,来源于福建省南平南纸有限责任公司(原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关停的削减量。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投入生产或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3至5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七、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南平市延平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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