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环评审〔2022〕12号
福建鑫友鹏纺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鑫友鹏纺织有限公司染整机织革基布、染整针织革基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以下简称“报告书”)。经研究,现就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福建鑫友鹏纺织有限公司染整机织革基布、染整针织革基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20-350426-17-03-045114)位于福建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规划的纺织产业园区内,是根据尤溪县染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对福建友鹏纺织有限公司原厂实施迁建的项目。迁建后项目年染整机织革基布0.6亿米、年染整针织革基布4万吨,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以及《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发改备〔2020〕G110042号)内容,项目建设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闽政〔2013〕56号)及福建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环评与审查意见的要求。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二、你公司应提请尤溪县人民政府、福建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计划于本项目投产前完成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的建设,确保尾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中表3规定的直接排放特别限值要求,并加强纳污河流水质跟踪监测。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工程完成前,排污许可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辅料,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不使用产生硫化物、六价铬和苯胺的染料及助剂,不采用氯漂工艺;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排措施,确保企业清洁生产在达到一级水平的基础上持续提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碳的排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对各类工艺废气采用设施设备密闭、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强化VOCs、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在西侧厂界(染整车间周边)外50米,以及东、北侧厂界(污水处理站周边)外100米的包络区域设置大气环境防护区,防护区域内不得有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2.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配套建设足够能力的污水预处理、导流、收储、回用设施,优化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提高厂内污水预处理效率和水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厂区无法回用的高浓度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强化废水排放监控。对车间生产废水出口,要定期进行六价铬排放监测;对纳入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要加强对pH、悬浮物、色度、硫化物、苯胺、AOX、二氧化氯和总锑等特征水污染物,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和总磷等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控监测。确保各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报告书和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不排放硫化物、六价铬、苯胺、AOX和二氧化氯水污染物。
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防止地下水污染。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各类危险废物均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管道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环境风险防范。建设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并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连通。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减缓措施与应急预案,建立与园区、当地政府间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生态环境自行监测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7.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三)污染物排放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定型机废气VOCs、油烟和颗粒物以及起绒、剪毛、验卷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浙江省地标《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表1新建企业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的“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的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要求。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根据《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闽政办〔2021〕10号)相关规定,厂内污水处理站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中表3规定的间接排放的特别排放限值。
3.声排放执行标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项目废水由尤溪城南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分别为20.45吨/年、2.04吨/年,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于原厂关闭削减的排污量,建设单位要按照我省排污权管理规定办理排污权交易等相关手续,确保在项目投产前取得上述指标。VOCs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为5.53吨/年和11.98吨/年,从原厂关闭削减的VOCs和颗粒物排污量中取得。
四、严格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对原厂进行淘汰,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拆除过程的污染防治以及原有企业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工作。
五、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排污许可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投入生产后,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投产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八、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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