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二期(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12-29 11:43

  闽环评审〔2022〕14号

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二期(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二期(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202-350000-04-01-710219)位于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东南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2200t/h级超超临界燃煤锅炉+2×660MW超超临界抽凝供热煤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硝、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并配套原水处理系统、化水处理系统、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尿素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设施,不包括电力接入系统和配套供热管网工程。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闽发改网审能源〔2022〕93号),本项目已纳入《福建省“十四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属于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的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供热专项规划(2021年-2030年)》《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热电联产专项规划(2021-2030年)》《福州江阴港城总体规划(2018-2035)》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报告书所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相关承诺或要求,主要如下:

  (一)做好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范围内的海水养殖清退工作,并加强企业周边用地控制,在环评提出的环境防护区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在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等供热锅炉,对因安全、工艺等要求确需设置的分散供热锅炉,应符合相关要求,并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三)加快江阴港城经济区东部片区20000立方米公共事故应急池建设,确保与本项目同步建成;配套热网工程应与热电联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四)在本项目投产前,落实该项目主要污染物的区域削减措施,及时变更出让减排量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出让污染物排放指标的企业应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并按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在上述工作完成前,福州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上述工作要求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落实。

  三、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和优质原辅料,强化各装置节能减污降碳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碳排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锅炉烟气脱硝采用低氮燃烧+SCR组合脱硝技术,综合脱硝效率≥85%;除尘采用低低温静电除尘+湿法脱硫协同除尘,综合除尘效率≥99.976%;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脱硫工艺,脱硫效率≥99.45%,新建1座高度210米的双套筒集束式烟囱排放锅炉烟气。对现有工程露天煤堆场进行封闭改造,采用密闭、封闭、除尘抑尘等措施,有效管控煤炭、灰渣、脱硫石膏等储存和输送过程无组织排放。按照大宗物料清洁运输要求,原煤通过海运至煤码头,并通过封闭的输煤栈桥输送至厂区煤场。

  2.水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同步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确保与本项目同步建成,优化废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除温排水外,其余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本项目及一期工程海水冷却水在现有温排水排放口排放,应严格控制温排水总量以及温升和余氯排放浓度,防止对排放口周围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确保福清兴化湾省级水鸟自然保护区的水温符合水质标准(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保护区海水中的余氯浓度不超过0.02毫克/升。加强对温排口周围海域特别是福清兴化湾省级水鸟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的跟踪监测,按要求缴纳海洋生态补偿金,并在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补偿工作。

  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厂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的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洒等措施落实,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重点区域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

  4.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控制非正常排气偶发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按照固体废物性质对其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及处置。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事故备用灰场暂存。各类危险废物均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或回收利用,收集、贮存、转移过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6.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柴油罐区、酸碱罐区、次氯酸钠罐区、尿素车间及事故应急池等环境风险防控、监控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相关事故废水收集网,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项目投产前,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要与本项目事故应急池实现互联互通。在尿素车间设置氨气泄漏报警装置及自动喷淋系统,确保泄漏事故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加强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的运行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按规定修订、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与园区、当地政府间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7.排放口和环境监测。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锅炉烟气等排放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海水冷却水取水口安装水温在线监测设施,排水口安装水量和水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加强对福清兴化湾省级水鸟自然保护区海域海水温升和余氯的监测预警,监测数据异常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8.环境管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9.碳排放管理。在项目设计中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运输等政策要求,并预留增设碳减排措施的空间和接口;进一步优化节能降耗措施,提高管理效能;优化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锅炉烟气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行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储运系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按建设单位承诺的25毫克/立方米进行控制;厂界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2.温排水排放控制要求。全厂海水冷却水排放口夏季排水量不超过71.5m3/s、温升不超过6.05℃,冬季排水量不超过46.7m3/s、温升不超过9.50℃,余氯排放浓度不超过0.1毫克/升。

  3.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项目投产后,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总量分别为1015.547吨/年、1450.781吨/年、295.151吨/年。其中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我省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分别按1.2倍、1倍通过市场交易在福州市域内购买取得;新增颗粒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其削减替代量来源于国能(连江)港电有限公司燃煤发电机组优化设计项目和福建亿鑫钢铁有限公司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投入生产或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3至5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七、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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