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据2024年第三季度我省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情况,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进行动态更新,现印发给你们。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名录》地块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名录》,移出之前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附件:1.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更新至2024年9月)
2.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更新至2024年9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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