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报告》列出的受食物系统影响的九大地球系统边界
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规范建设用地“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地方“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工作,系统总结推广地方实践经验。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环境修复与开发利用责任主体、开发利用方案已明确,且开发利用需求迫切的污染地块,鼓励其选择“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并应按照“优先风险管控减少盲目修复、合理利用减少地块闲置、治用协同减少重复投入”的总体思路开展工作,在确保土壤污染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协同。
针对地方反馈环境修复与开发建设存在的时空衔接、投资重复等问题,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提出,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从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加强与土地开发建设衔接,允许将后续开发建设过程中,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有关的工程进行同步设计和施工。
在推动全过程治用协同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4条要求:一是充分考虑规划用途。对于工业园区或小企业集中连片区域,可结合后期土地规划用途,整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于面积较大的地块,可根据地块的历史土地用途、布局、规划用途、开发建设时序、污染情况、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分区或分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不得随意调整地块边界;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已有规划确定的原地块红线边界及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拆分或合并,同步按新地块边界更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指出。
二是合理衔接后续建设。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宜结合地块后期开挖深度、建筑布局等参数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所涉及的部分工程,可与后续开发建设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是规范开展分阶段效果评估。地块完成原址污染土壤的清挖转运和效果评估,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目标后,相关责任方承诺已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和整体效果评估,可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后,应及时开展整体效果评估。
四是对修复后土壤进行资源化利用。修复后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土壤,在确保浸出污染物不会对接收地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可作为生态景观、生态恢复、永久性道路路基等工程非表层用土。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全链条规范管理,要求污染地块在转让出让时须明确修复要求,并附带修复方案;持续规范污染土壤异地修复;强化污染地块管理信息应用,相关数据应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地块的土壤污染管控修复情况及后期管理要求应当作为不动产权交易的附件信息公开。
此外,鼓励拓展污染地块治理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暂不开发地块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安全利用;引导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污染土壤修复工厂。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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