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要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2-07-03 16:36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小组《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务公开〔2012〕1号,附件1)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2〕99号,附件2)要求,促进我厅2012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要点,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增强抓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并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宣教中心、环境报社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营造推进办事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内容

1.公开环境保护信息。要将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强烈的事项进行公开,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政策,为民办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做好网上审批工作,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管和监控。厅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要做好综合协调和技术保障工作,监察室要按照省监察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实施细则(试行)》做好监督、预警、纠错等工作。

3.公开容易产生腐败的事项。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规范,细化公开行政经费预算和决算,公开专项经费收支管理情况、“三公”支出的预算和决算、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采购信息、人事任免等信息。

4.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加强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完善网上办理系统,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办理程序,依法依规将能公开的事项尽量公开。

三、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保部《环境信访办法》和《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已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设计院、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辐射环境监督站、废物管理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第一批8个直属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以上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管理机制,按照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需要在我厅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要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目录及信息的电子文档发至厅办公室。依申请公开信息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时抄送1 份至厅办公室。省环境信息中心要建立和完善直属单位信息通过网站公开的平台,并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

四、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各处室、单位要对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报本处室、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要报厅保密委员会确定,防止发生泄密问题。

五、丰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继续完善内网平台建设,进一步丰富网站内容,办好公众参与栏目,提高网站安全防护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更好地实现高效办公、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等功能。各处室、单位还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固定公开栏、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简报、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公开信息。

六、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

为确保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把这项工作列入政风行风评议、绩效考评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以及单位及个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每月对各处室、各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务公开〔2012〕1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2〕99号)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政务公开 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1:福建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要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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