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驻厅监察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3〕103号)和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
认真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公开原则,根据各项环保业务的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除做好本级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外,还应协调指导本辖区县(区)环保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明确工作要求
认真按照文件要求明确信息公开主体、细化信息公开内容、严格信息公开时限、规范信息公开方式、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责任考核。2013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第一批)工作的部署,9月开始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9月6日前各单位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办公室。我厅将不定期对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联 系 人:张 玲 林颂超
联系电话:(0591)88367189 13489968715
传 真:(0591)87868398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3〕103号)
2.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