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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8 04:12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保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8〕4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厅函〔2018〕377号)要求,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公众关切,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益增长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需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落实“五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五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会议办理程序。各处室(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各处室(单位)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责任单位:处室、单位

二、加大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力

(一)环境保护督察信息

围绕督察进驻、反馈、整改三个环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督促被督察地方政府按要求公开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传导压实和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约谈地方政府等有关情况。(责任单位:督察

 (二)环境质量信息

 加强全市级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建设和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水平,全面开展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和预测预报信息。(责任单位:监测处,监测站

加强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公布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责任单位:监测处,水处,监测站) 

做好近岸海域水质、入海排口等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监测处、水处,近岸海域站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等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年报;及时公布核与辐射环境质量信息。(责任单位:土壤辐射处、核应急处,监测站、辐射站

(三)行政审批信息

做好环评、危险废物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受理、审批,以及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颁发的许可证件等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环评处、土壤处、辐射处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受理、拟批复和批复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本公开环评报告和批复文件。(责任单位:环评辐射处) 

按程序公布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信息。及时公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责任单位:自然处

加强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申请信息、核发排污许可证信息。支持地方组织开展排口规范化建设管理,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许可要求、实时在线监测数据等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责任单位:环评处,监察总队)

(四)环境监管信息

 向社会公布全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情况;加大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责任单位:监测处)

督导地方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结合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及“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及联网工作,公开各地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联网运行情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责任单位:监察总队,信息中心)

及时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各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责任单位:各专项行动牵头处室、单位) 

按规定公开挂牌督办案件、行政处罚信息。(责任单位:监察总队法规处)

 公开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特种人员监管信息及核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和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1级及以上核与辐射安全事件(事故)信息。(责任单位:辐射处、核应急处,辐射站) 

(五)投诉举报处理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指地方做好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情况办理信息。按规定公开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结论等信息。(责任单位:应急中心)

  三、强化“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一)做好机构改革相关权责清单公开

按要求做好机构改革工作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约,推进依法履职。(责任单位:人事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智能审批,全面推行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制度,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用户体验,优化营商环境。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共用,推动信息同源管理。提高厅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厅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12345便民服务平台融合应用,为办事企业和公众提供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环评处、土壤处、辐射处,信息中心

(三)加强行政审批许可标准化建设

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准化工作。(责任单位:法规处

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办事指南、流程,明确办事流程各环节名称、时限和反馈结果细化申请表格和填写示范、错误案例,完善常见问题解答,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时间。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责任单位:环评处、土壤处、辐射处)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一)及时发布信息

 落实环境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对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任务,及时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环境保护法实施、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等情况,向社会公众传递及时、准确、权威信息。关注并回应社会焦点热点,释疑解惑,凝聚和增进共识,形成推动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合力。(责任单位:宣教中心、法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监察总队,相关处室、单位)

(二)加强政策解读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政策措施、法规规章解读宣传力度落实重要政策出台解读方案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在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同步发布三同步制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对涉及企业、群众利益的相关政策文件,承办处室、单位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深度解读宣讲。对出台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时,牵头起草处室、单位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推广运用图表、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切实增强政策解读实效。(责任单位:法规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监察总队、办公室、宣教中心,各相关处室、单位

(三)加强舆论引导

健全完善舆情监测与回应工作机制,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监测分析研判,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及政府网站、政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作用,形成联动效应。密切关注因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以及环境突发事件等引发的重大舆情,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防止误解误读。(责任单位:宣教中心,相关处室、单位

五、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一)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跟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修订工作适时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相关配套工作,强化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跟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依法确定公开事项、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完善各部门“五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科学、全面、系统、精确编制公开内容,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指导地方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梳理公开事项,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配合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考核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办公室,相关处室、单位

(二)完善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配合修订《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加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督导检查力度,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配合探索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管理与应用模式,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数据共享与集中发布,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方便管理部门和公众查询、监督。(责任单位:监察总队,信息中心) 推进环境公共设施、排污单位向周边社区居民和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宣教中心,相关处室、单位)

(三)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做好政府网站、新闻布会、行政服务中心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通过政府网站、公报、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政府网站互动栏目建设,为公众答疑解惑,便于公众第一时间获悉最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务资讯。(责任单位:办公、宣教中心、信息中心,相关处室、单位)

(四)依法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申请信息的权利,规范答复依申请信息公开。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及时主动公开。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工作。(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各相关处室、单位)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到经得起社会公众和第三方评估。

(二)落实公开责任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职责和工作实际,细化职责分工,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把政务公开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做到责任到人。

(三)加强督查评估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抄送: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驻厅纪检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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