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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0 04:36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机关处室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代章)

               201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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