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在县级环保部门成立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闽环保法〔2011〕8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精神,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更加及时有效地预防与化解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现就在县级环保部门成立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和人员组成

  各县(市、区)环保局依法设立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环保调委会),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但应不少于3人,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环保调委会应有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环保调委会人民调解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环保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由调委会选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环保调委会委员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推选产生,调解员可以从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和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干部中聘请。环保行政部门应当为调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经费。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三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是坚持无偿服务,环保调委会调解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主要任务。一是调解环境保护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从源头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教育本行业从业人员和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依法理性反映环保诉求,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三是了解掌握环保矛盾纠纷动态,及时报送信息,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调解程序

  (一)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委会受理和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环保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各种污染投诉、涉及环境保护的纠纷等。

  (二)调委会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案件,符合条件的,应在三日内受理调解,一个月内调结,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调委会可以指定1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认真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四)调委会在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调委会在调解纠纷中,应当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纷争。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的内容,协议履行的方式、期限等。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环保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并报上一级环保调委会一份。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四、组建环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实抓好环保调委会的组建和指导工作。

  (二)强化组织保障。1.要健全机构,达到“六有”:有班子,即设立调解委员会;有队伍,即有具体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有印章;有经费,即安排必须的工作经费;有调解场所;有基本办公设施。2.要设立“五簿”、“两册”:即学习会议记录簿、法制宣传登记簿、纠纷调解登记簿、纠纷排查登记簿、案件回访登记簿,行业调解员和调解信息员花名册要。3.要建立“七项制度”,即:调解责任、学习例会、绩效考评、纠纷登记、报表统计、档案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做到运作规范,工作落实。

  (三)推进多元调解。要做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推进多元化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对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可以商请其它行业、部门单位的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联合调解。对不属于环保调委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其他调解组织处理。环保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和途径,必要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并于12月30日将辖区内环保调委会成立情况报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同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