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省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生态县建设,现就福建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福建省级生态县(市、区)”(以下简称省级生态县),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福建省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见附件,以下简称《建设指标》)并获命名的县(市、区)。
二、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战略部署,从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和生态理念等方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省环保厅负责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牵头组织考核验收。
四、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程序
1.申报和自查:已开展生态县创建且达到《建设指标》规定条件的县(市、区),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环保局提出预验收申请,并经设区市环保局初审,由设区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生态建设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省级生态县有关建设指标自查后的达标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2.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设区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创建生态县工作进行指导,负责预验收,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预验收报告及有关材料。
3.省环保厅组织考核验收:省环保厅在设区市环保局预验收和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发改、林业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核查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五、省级生态县命名
1.省环保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提出拟命名名单。
2.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拟命名的县(市、区),省环保厅在官方网站、环境与发展报和所在设区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县(市、区),由省环保厅负责核查。
3.通过公示的县(市、区),由省环保厅命名为“省级生态县(市、区)”。
六、省级生态县的监督管理
1.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应继续不断深化生态县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生态县。
2.省级生态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省环保厅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保留称号。复查发现问题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县称号。
3.省级生态县命名后,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县称号。
七、其他事项
1.《建设指标》由省环保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创建省级生态县和省级生态乡镇可以同步进行,但在申请省级生态县验收前,应通过省级生态乡镇验收,并且所辖乡镇(含涉农街道)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的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3.必须确保创建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在创建的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附件:福建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
附件
福建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
一、生态县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 |
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
2 |
成立了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健全。 |
3 |
环保机构健全、县环保局设立生态与农村环保专门科室,各乡镇正式批准成立环保工作站(所)。 |
4 |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 |
5 |
生态环境质量优良。 |
6 |
所辖乡镇(含涉农街道)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的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
(二)建设指标
序号 |
名 称 |
单 位 |
指 标 |
说明 |
|
经济 发展 |
1 |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
元/人 |
约束性 指标 |
|
经济发达地区 |
|||||
县级市(区) |
≥7000 |
||||
县 |
≥6000 |
||||
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县) |
|||||
县级市(区) |
≥6000 |
||||
县 |
≥4500 |
||||
2 |
单位GDP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0.9 |
约束性 |
|
指标 |
|||||
3 |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
m3/万元 |
≤30 ≥0.55 |
约束性 |
|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指标 |
||||
4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 |
≥50 |
参考性 |
|
指标 |
|||||
生态环境保护 |
5 |
森林覆盖率 |
% |
约束性 指标 |
|
山区 |
≥75 |
||||
丘陵区 |
≥45 |
||||
平原地区 |
≥18 |
||||
6 |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 |
约束性 指标 |
||
山区及丘陵区 |
≥20 |
||||
平原地区 |
≥15 |
||||
7 |
空气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
|
指标 |
|||||
8 |
水环境质量 |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指标 |
|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
|||||
9 |
噪声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 |
|
指标 |
|||||
10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
千克/万元(GDP) |
约束性 指标 |
||
化学需氧量(COD) |
<3.5 |
||||
二氧化硫(SO2) |
<4.5 |
||||
氮氧化物(NOx) 氨氮(NH3N) |
且区域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目标 |
||||
11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60 |
约束性 |
|
工业用水重复率 |
≥60 |
指标 |
|||
12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85 |
约束性 指标 |
|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85 且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率达100% |
||||
13 |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m2 |
≥11 |
约束性指标 |
|
14 |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 |
≥50 |
参考性 |
|
指标 |
|||||
15 |
秸秆综合利用率 |
% |
≥85 |
参考性 |
|
指标 |
|||||
16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 |
≥85 |
约束性 |
|
指标 |
|||||
17 |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
千克/公顷 |
<280 |
参考性 |
|
指标 |
|||||
18 |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 |
≥90 |
约束性 |
|
指标 |
|||||
19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 |
≥85 |
参考性 |
|
指标 |
|||||
20 |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 |
≥3.0 |
约束性 |
|
指标 |
|||||
社会进步 |
21 |
人口自然增长率 |
‰ |
符合当地政府 规定要求 |
约束性 |
指标 |
|||||
22 |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 |
>85 |
参考性 |
|
指标 |
二、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福建省环保厅备案。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人大的文件。
2.成立了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健全。
指标解释:
成立了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生态县建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监督生态县创建工作。县有环保行政执法、环境监察机构。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环保机构健全、县环保局设立生态与农村环保专门科室,各乡镇正式批准成立环保工作站(所)。
经市(县)编委正式批准县环保局内设生态与农村环保科室,各乡镇正式批准成立环保工作站(所)。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4.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
指标解释:
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数据来源:经贸、环保、发改部门。
5.生态环境质量优良。
指标解释:
上一年度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结果为优或良。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6.所辖乡镇(含涉农街道)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的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
县(市、区)辖区内80%以上的乡镇(含涉农街道)达到省级或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的考核标准并获命名。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 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
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发改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100%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其他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辖区内流域地表水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达100%,断面包括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断面;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海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
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的排放强度。计算公式为: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区域COD、SO2、NOx、NH3N排放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
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水利、发改、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数量占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的百分比。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率达100%。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建设、卫生部门。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
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
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核电、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5.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农业部门。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指标解释:
指本年内单位面积耕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份折算。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卫生、建设部门。
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要求近三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财政、发改、建设、环保部门。
21.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标解释: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
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注:县级生态市和区按生态县建设指标执行
主题词:环保 工作意见 通知
抄送:环保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各设区市发改委、环保局,
各县(市、区)发改委(局)、环保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