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为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5〕 253号),落实省环保厅关于简政放权实施方案(闽环保法〔2015〕9号)要求,稳步推进危险废物经营审批权下放工作,我厅决定试点开展年焚烧和填埋处置1万吨以下的危险废物经营(处置类)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范围及时间
下放审批权的试点范围定为福州、厦门2市,时间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
二、加快落实对接工作
试点设区市环保局要抓紧落实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许可证审核审批管理机制和程序,在现有的许可审批工作基础上,做好开展年焚烧和填埋处置1万吨以下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的对接工作。由省环保厅下放到设区市环保局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县(市、区)级环保部门。
三、确保平稳过渡
试点设区市辖区内持有省环保厅颁发的年焚烧和填埋处置1万吨以下危险废物的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涉及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涉及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正在省环保厅办理申请或换证手续的无需再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
四、严格审批流程
(一)规范材料受理
各设区市辖区内年焚烧和填埋处置1万吨以下的申领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电子版申请书(附件1)和有关电子版证明材料(附件2),证明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再扫描成电子版。同时,需在网上审批平台提交相应的电子版材料。设区市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需要补件的,补件时间可不计入时限,如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市级环保部门可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严格技术审查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可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组织专家,对受理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评审,做出总体评价后出具是否颁发许可证的评审意见,设区市环保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技术支持单位需根据评审意见出具审批表(附件3),如评审意见建议整改后再行颁发许可证的,可待整改结束后再出具审批表。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专家现场勘查、技术评审环节可不纳入20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限。
许可证技术审查过程中应建立许可证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名,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技术评审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对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三)落实公开原则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批表,设区市环保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集体评议和决策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发布颁发许可证的公告,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获得许可证的单位,应由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人给其法定代表人发放许可证,并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依法经营、环境监测、事故应急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属地管理
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内部的许可证审批部门与后期监管部门应相对独立,建立相互监督机制。要组织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制定对许可证持有单位的监管方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五、许可证内容
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及附件(附件4、5和6),许可证附件应至少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因合理的管理要求提出的许可条件,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及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等。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
3.审批表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式)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式)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样式)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