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通知
闽环规〔2022〕2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与建设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着力解决群众身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噪声问题除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城管部门间的联动配合制度,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落实防治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受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空气重污染、极端天气、疫情等影响工期的因素,确定合理的合同工期,减少因工期紧张造成的夜间施工赶工期现象。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文件时提供的控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承诺,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积极采取低噪声工艺并使用低噪声设施、设备;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非必要的夜间施工作业;强化夜间施工降噪防护,注重对夜间施工人员的教育,最大程度减少夜间施工生产的噪声污染。做好与周边居民的沟通解释,力争最大程度得到周边居民理解。定期开展自检工作,并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三)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各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四)沟通协调单位。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各单位各部门应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好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和融合,力争最大程度得到周边居民理解。

  (五)行政监部门。各设区市已明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管部门的,按现有文件要求执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管部门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二、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办理

  (一)在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二)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称为核发部门)的证明文件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根据各地具体政策,按规定提前申请夜间施工证明文件,取得后必须立即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三)夜间施工应明确施工时限,施工单位只能在证明文件允许时限和允许的范围内施工,超出证明文件允许时限的需再行申请。夜间施工申请必须写明拟采取降低噪声污染影响的措施。在中考、高考期间,核发部门原则上应停止发放夜间施工证明文件。

  (四)核发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夜间施工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发放夜间施工证明文件,并将发放情况公告,同时抄告属地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建立纠纷化解机制

  (一)建立夜间施工公示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附近居民公布夜间施工作业情况,公告内容包括:夜间施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期限、施工作业项目、控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统筹各方诉求,建立项目施工噪声污染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同时主动做好与周边居民夜间施工沟通工作,妥善解决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对群众反映强烈、诉求一时难以解决的,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及时介入,必要时可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

  (三)规范信访调度处置。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主动受件,应当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与群众沟通,第一时间现场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第一时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建议其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反映。对存在职权界限不明确、监管职能交叉的信访投诉事项,要责任捆绑,主动履职,第一时间受理后书面函告,视情况采取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等协作模式共同办理。信访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信访投诉事项进行办理,对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保密。对涉及噪声扰民信访件要逐件研判,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确保信访件办理质量,不断提高群众满意率。

  四、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建立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治理联合会商制度,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合作、信息共享等,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生态环境、住建和城管等部门定期召开会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视情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和不同领域的专家、律师共同参与。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进行专题研究,组织协调推进专项联合执法,合力化解突出矛盾。

  (二)加强联合监管力度。强化部门联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采取随机抽查、暗访督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并将工程施工时间、审批许可、降噪措施、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及周边噪声敏感点投诉等内容汇总形成管理台账,对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公告夜间施工证明文件、施工内容、监督电话等信息;加强对群众投诉反映的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噪声开展执法监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行政处罚的执行单位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信息抄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建筑工地噪声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噪声监管部门。

  (三)强化监管结果应用。相关执法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因未经取得证明文件开展夜间施工被依法查处的项目参建单位负责人,对约谈后仍出现违规施工情况的,纳入差异化管理;核发部门对未取得证明文件开展夜间施工被依法查处的,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文件后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未采取降噪措施的建筑工地,严格审查连续施工作业的必要性;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违规实施夜间施工投诉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其中涉及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抄送同级发改部门,可以作为省重点项目考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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