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环保社会监督员聘请办法的通知
闽环保法〔2004〕19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根据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黄小晶同志在2004年4月20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关于聘请业余环保监督员的指示精神,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环保社会监督员聘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请环保社会监督员是健全完善环保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按照《福建省环保社会监督员聘请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环保社会监督员的聘请工作,努力建立一支能真正发挥作用的高素质的环保社会监督员队伍。

  附件:福建省环保社会监督员聘请办法 

  二ΟΟ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监督员  聘请  通知

  抄送:黄小晶副书记、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环保社会监督员聘请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促进我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社会监督员由各级环保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工商企业、乡(镇、村)或城市街道(社区)中热心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士中聘请,要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自愿参加的;

  2. 关心环保工作,具备一定的环保知识和环保法律知识;

  3. 有正义感,有责任心,热心为公众服务;

  4.坚持原则,实是求事,工作态度认真,处事客观公正;

  5.有履行监督职责的时间保障。

  第三条  环保社会监督员可由所在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经聘请单位研究确定后,发给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的环保社会监督员聘书。

  第四条  环保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  环保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1. 向环保部门反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

  2. 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向环保部门反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转递人民群众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4. 向环保部门转递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 向环保部门反映环保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或转递人民群众对环保机关和环保执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6. 协助环保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六条  环保社会监督员的权力:

  1. 向环境保护部门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2. 必要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

  3. 收集、反映和转递人民群众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4. 要求环保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其所提出问题的办理结果及进展情况给予负责任的答复;

  5. 参加针对环境保护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社会评议。

  第七条  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环保社会监督员的联系制度。

  1. 根据需要,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环保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当地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2. 采取不同形式,不定期地了解环保社会监督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 及时将环保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转交有关方面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和进度;

  4. 不定期组织环保社会监督员对环保系统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全系统公开;

  第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明确一个处(科、室),具体负责与环保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对环保社会监督员的检举、控告和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分类整理,转交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办理。承办处室(单位)接到转递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后,要在一个月内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环保系统各级机关和所属单位要积极尊重和支持环保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环保社会监督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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