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经发局、规划局:
为加强我省合成革与人造革(以下简称“合成革”)行业环境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集中生产、集中治理”。新建、扩建合成革企业必须进入设区市统一规划的专业园区或生产基地内(以下简称“集控区”),设区市设立的集控区应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实行区域和流域的行业排污总量控制。各设区市和重点流域合成革行业主要污染物(COD和氨氮)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现有水平;新建、扩建合成革企业必须在本设区市和本重点流域内,通过对现有企业实行淘汰、整合、重组、提升,调剂出排污总量指标。
(三)从严控制重点流域上游的发展布局。闽江水口电站大坝以上,九龙江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敖江塘坂水库大坝以上,晋江金鸡闸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建、扩建合成革企业;汀江闽粤交界(永定县汀江桥)以上,木兰溪木兰陂以上,龙江东张水库大坝以上、交溪赛岐大桥以上流域范围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合成革企业。重点流域上游现有合成革企业应在三年内分批分期全部进入已设立的集控区内。
(四)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新建或改扩建合成革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至少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中污染物产生指标要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企业选址与布局
(一)合成革集控区、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工业集中区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陆域集水区及水域上游2km内、地表水域沿岸150m范围内不得设立集控区或新建、扩建合成革企业。
(二)合成革集中生产区的环保隔离带范围及合成革企业的环境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并不得小于300m。环保隔离带和环境防护区内不得有居民住宅、集中畜禽养殖区以及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集控区外的现有合成革企业应限期迁入集控区内;未迁入前,不得进行扩建或除环保改造外的其它改建。
三、工艺技术
(一)鼓励合成革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单个企业生产线应不少于4条,总设计生产能力应达到1000万平方米/年。其中,超细纤维合成革的企业生产线不得少于两条,总设计生产能力不得小于600万平方米/年。
(二)禁止新建、扩建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现有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禁止除环保改造外的其它改建。
(三)采用甲苯抽出法工艺的超细纤维合成革企业,每千米产品甲苯的损失量不得超过100千克,应采用减压蒸馏技术回收甲苯。采用碱减量法时,应采用连续式碱减量机,并配备自动补液装置、供汽加热装置、供水装置、增压装置以及张力控制和调节装置。位于重点流域上游的超细纤维合成革企业,不得采用碱减量法的生产工艺,且不得建设染色工序。
(四)普通合成革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必须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合成革工业》(HJ 449-2008)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其中取水量、废水产生量、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废水中DMF产生量(DMF指二甲基甲酰胺,下同)、溶剂回收率、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应达到一级标准,DMF精馏废水回用率应≥75%,生产原料中甲苯、二甲苯有毒有害溶剂的使用率应低于5%(超细纤维合成革甲苯抽出工段除外)。人造革及超细纤维合成革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鼓励采用水性聚氨酯合成革原料和生态功能性聚氨酯合成革浆料,2016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含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溶剂(超细纤维合成革甲苯抽出工段除外)。
(五)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自动化程度高的连续式工艺和装备。DMF回收应配备脱胺、脱酸设备,并安装塔顶蒸馏水温度和回用计量装置。
(六)聚氨酯树脂原料应使用容积在1m3以上的密闭容器储运,湿法生产线应采用机械投加方式投加浆料。
四、污染治理
(一)集控区应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具备二级生化、三级深度处理的系统处理工艺,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其中位于重点流域上游的集控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集控区应建设DMF废水集中精馏系统,实行集中供热(或企业采用LNG等清洁能源)。
(三)集控区内各企业或设施废水应经预处理后再纳入集控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未实行DMF集中精馏前,区内各企业污水应预处理至不超过GB21902-2008中排放限值的2倍;实行DMF集中精馏后,精馏设施废水的各类污染物以及区内企业其它废水的DMF、甲苯等特征污染物应预处理至不超过GB21902-2008中排放限值的2倍,区内企业其它废水的氨氮、总氮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其余污染物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DMF精馏塔洗涤水应储存于足够容积的钢储罐内(未实行DMF集中精馏前,单个企业储罐的容积应不小于30 m3),通过计量泵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四)溶剂储罐区、配料间、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危险废物贮存区、料桶清洗区的防渗要求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输送液体化工原料和废水的管道应管廊化和可视化,配备相应的泄漏液收集设施,并便于维护和检修。料桶清洗区应设防雨及地面废水收集设施,清洗水应循环使用,废水送DMF精馏塔处理。
(五)配料间(包括料桶储藏间)应整体封闭、集气净化,除物料和员工出入口外不得设置其它可开启的门、窗,其通风换气量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要求。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容器必须安装密封盖,不能密封的应加装活动盖和集气罩。粉料投加环节应配备袋式收尘设备。
(六)合成革干、湿法生产线及后处理工段应采用包围型收集装置密闭、集气净化,涂覆区域应设置双层废气包围装置。干法生产线DMF工艺废气应采用独立的集气、净化设施,宜采用三段及以上循环喷淋吸收工艺;湿法生产线、后处理工段及配料间DMF废气宜采用两段及以上循环喷淋吸收工艺。
(七)人造革粉料投加环节应配备袋式收尘设备,发泡工段、表面处理工段应采用包围型收集装置密闭,集气净化。
(八)采用甲苯抽出法工艺的超细纤维合成革企业,应回收追出槽废水热能,将废水净化后全部回用。采用碱减量法生产超细纤维合成革时,需回收碱减量废水中的有机物质后再行处理。
(九)DMF精馏塔塔底残渣卸料区,企业污水处理系统的初沉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池和污泥脱水房,以及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厌氧池和污泥脱水系统等臭气产生环节需采取密闭性措施进行集气净化;DMF精馏塔二甲胺废气应经净化处理或由真空泵抽出后通过管道送往锅炉焚烧;DMF储罐呼吸气孔需配备水喷淋净化装置。
(十)集控区应配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区内各企业危险废物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鼓励采用炭化技术处理DMF精馏塔塔底残渣。
五、环境风险防范
(一)集控区应建立防范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三级防控体系。溶剂储罐、DMF废水储罐和精馏塔按规范设置围堰,围堰外应设置阀门切换井,切换阀门操作宜设在地面,并设电动、手动双用闸阀。
(二)集控区和各合成革企业应设置完善的雨、污水分流系统,并规范建设事故池和相应的导流设施,配置双回路电源的抽水泵站和便携式发电机,确保事故污染水能顺利排入事故池。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建设末端事故缓冲设施,事故池及事故缓冲设施宜设清净雨水的清空装置。
(三)集控区及区内所有合成革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要求编制、评估、备案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预案演练,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及时修订。
六、环境管理
(一)集控区集中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设施和合成革企业的环保设施(包括DMF蒸馏、脱酸、脱胺设备)应有中央监控系统,运行数据自动保存至少1年以上。其中,集中污水处理厂的中控系统按照《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工业园区、皮革集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建设和管理要求的通知》(闽环保总量〔2010〕18号)要求执行。
(二)按规范安装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控装置,并在污水处理区和排污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上述监控设备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应加强运行的管理和维护。集控区周边易受废气影响的环境敏感区应至少设置1个DMF和1个甲苯大气环境质量监控点位,由集控区负责组织监测,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三)新建、改建或扩建合成革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集控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合成革企业环保设施运营单位也须配备至少2人的环保技术管理专职人员。
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福建省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合成革与人造革项目。各级政府在编制地方相关规划、引进项目、办理审批,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等,应严格遵守准入条件要求,并加强对合成革与人造革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本准入条件所指合成革与人造革包括普通合成革、超细纤维合成革和人造革。其中,以无纺布、针织布、机织布等材料为基布,以聚氨酯树脂为涂覆材料的称为普通合成革;以超细纤维无纺布为基布,以聚氨酯树脂为涂覆材料的称为超细纤维合成革;以无纺布、针织布、机织布等材料为基布,以聚氯乙烯树脂为涂覆材料的称为人造革。准入条件中如无专指,统称为合成革。
(三)本准入条件所指地表水域为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已明确的河流(包括水库、湖泊)。集控区环保隔离带指在规划区内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用地(含集中污水处理厂和DMF废水集中精馏)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之间应设置的规划控制地带。合成革企业环境防护距离指生产车间、后处理车间、溶剂和DMF废水储罐区、配料间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边界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应保持的距离。
(四)本准入条件发布后,若国家和省有出台相关规定的,或采用的环境标准等有修订的,按更严格要求执行。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五)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31日
抄送: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