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促进我省水利事业的发展,省政府成立省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下放5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及其环评和相关水利项目的审批权。现就做好相关环评审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领会政策精神,切实做好规划环评审查
1.领会精神。流域规划环评是指导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科学依据之一,同时也是环境管理的依据。各地应高度重视规划环评审查工作。在指导和组织审查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认真学习领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闽政〔2005〕15号)、《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等精神,并结合省政府关于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准确把握新形势,主动适应新要求。
2.坚持原则。在新的环境形势下,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组织流域综合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工作,对综合规划中的各专项规划特别是水电开发规划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按照省政府要求,原则上不得规划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新建项目。对历史上形成的现有水电站,要依据所处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等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
3.注意衔接。5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环评应做好与500平方公里以上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从流域整体上统筹考虑,系统分析流域梯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产生的累积性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流域环境保护措施,指导促进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及水利项目建设。
4.突出重点。针对每个流域不同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结合生态和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确保水环境、生态环境安全为重点,分析规划实施的环境合理性,对规划保留的项目应深入论证并提出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5.规范审查。认真按照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242号)的要求,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地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专家应当从我省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二、建立环评联动机制,加快推进规划环评编制
1.联动审批。流域规划环评作为从源头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优化流域水能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相关项目环评审批的前提条件。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要求,不断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将流域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具体水利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对未列入规划或未开展环评的规划中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2.加快推进。目前,我省正在筹划和推进一批重大水利项目,但相关流域规划环评进展缓慢,可能影响到前期工作的进展。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积极协同发改、水利等部门加快流域规划环评工作。对尚未委托开展环评编制工作的,要提请相关部门抓紧委托有关牵头评价单位并签订合同,以便环评单位开展工作;已经委托开展环评的,要指导环评单位提高规划环评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已经批准的流域规划环评,若重新进行规划修编的,要督促其依法重新开展环评,并报相应的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三、主动服务水利建设,做好项目环保管理
1.提前介入。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定期向有关部门了解辖区内水利项目的环保需求,积极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在办理环保审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环评单位抓紧开展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提高环评质量,为水利项目建设提供最及时、最有力的环保支持。
2.分类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流域综合规划环评工作,为具体项目的推进创造条件,将流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作为具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划环评审查意见,适当简化项目环评的具体内容。
3.认真把关。各级环保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批复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同时,指导环评机构要科学合理安排人员,加强环评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审核管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4.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深入项目现场,对已开工在建的项目,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项目施工期的环保“三同时”措施。同时,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审批具体项目时应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要及早安排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竣工监测,及时验收。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水利 环评 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