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矿山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指导意见
闽环保评〔2013〕8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我省矿产资源种类相对齐全,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在全省范围内均有分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同程度地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服务生态省建设,减缓矿产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划建设

  (一)矿山开采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等要求,并关注我省确定的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二)关注矿山开采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的符合性,是否满足区域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禁采区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家特殊需要等,规划期内为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执行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规定,参考如下:

  1.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

  2.铁路、国道、省道两侧一定距离范围,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居民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等一定范围,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

  (四)矿山开采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前,应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在重金属重点防控区新、改、扩建矿山开采项目,应关注国家和省对重金属污染防控要求。

  二、工艺技术与清洁生产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标准等对矿山采掘工艺技术先进性提出要求,其中煤、铁、铅锌、水泥用石灰岩矿山项目应关注国家已颁布的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要求。对国家尚未颁布清洁生产指标或清洁生产指标体系的矿山开采项目,可参照同行业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要求。

  三、生态环境保护

  (一)矿山建设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要求,正确处理好矿山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占用生态公益林应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矿山建设应尽量少占耕地、林地,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临时用地,工程开挖弃渣应尽量用于工业广场场地平整、修建道路回填。对矿山建设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应提出“边开采,边治理”原则,通过生物、工程和管理措施及时开展恢复治理。

  (三)矿山建设涉及保护动植物的,应关注可能受影响的保护动植物种类、生活习性、生长环境、分布等情况,优先采取工程避让措施,必要时采取异地保护、设立警示标志等保护措施,并加强施工人员教育。

  其物论个标(四)矿山开采应关注对水文地质的影响,以及对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地表植被等的影响,在掘进过程中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并根据探明的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用防、截、堵等工程措施,避免对原有水文地质条件和自然环境造成重大破坏。涉及影响饮用水源的,应要求采取预留资金、制定应急水源或替代供水方案等措施。

  四、污染防治

  鉴于金属矿所在区域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本底高,应关注现状调查,如人群健康、土壤、植物、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等体中相关重金属含量,及其相关环境影响分析,提出整治、生态修复、搬迁、治理等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

  1.矿山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并提出回用要求,如矿坑涌水可作为选矿厂生产用水、抑尘洒水等,关注废水利用方式的可操作性与可靠性。

  2.关注矿石的全成份分析,尤其是注意矿石所含重金属在开采过程中是否会通过矿坑涌水、矿石淋溶水等方式,将重金属物质带到外环境,与此对应地对重金属污染防治提出相关要求。

  3.关注采矿废石、排土的性质,并根据影响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渗、集排水和处理要求,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径流和地下水。

  (二)粉尘污染防治

  关注矿山采掘、矿石储存、装卸等环节扬尘污染影响,对主要产尘部位应提出防治要求,如采取湿法作业、封闭、除尘和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

  关注厂界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视情况提出降噪措施要求,若需进行爆破的,应对爆破时间、方式、药量和频率等提出控制要求。

  (四)固体废物防治

  采矿废石应首选回填采空区,或根据采矿废石的性质、浸出实验结果,以及环境影响提出废石场选址要求和污染防治要求。

  五、环境风险

  重点关注含有易溶出重金属的矿,尤其是金属矿开采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的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从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方面提出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要求。对采矿废水依托选矿废厂处理的,关注不利气候条件下,相应的收集、应急储蓄等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25日

  (此件不予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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