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权下放后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环保评〔2016〕22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我厅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承接管理事权

  (一)积极承接新的审批权限。各地应充分认识简政放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刻领会国家和省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环境保护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的权限做好环评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不断健全审批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统一审批标准、严格项目把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随意调整审批权限。《规定》在综合考虑各地市的承接能力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与新的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权限和环保部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充分衔接,据此进一步优化确定三级环保部门的管理事权。各地应严格按照权限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规定》确定的省、市、县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二、严格准入,认真履行环评审批管理职责

  (三)强化污染源头防控。要坚持污染源头管控的原则,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审批工作,把好环境准入关口,推动供给侧结构调整,促进科学发展。要注重发挥规划环评在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在综合研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强化空间管制、总量管控、环境准入三条红线对项目建设的硬约束。要认真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督促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抓紧开展并完成,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全面落实省政府有关重点产业布局、流域环境管理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协调和生产力优化。要严把新上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的产排污指标应达到或优于国内先进水平,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环境质量不满足功能区要求、无环境容量的流域或区域,不应审批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并督促地方政府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

  (五)注重防范环境风险。新建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铅蓄电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设项目应在环保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专业园区内布设,引导现有企业逐步入园发展。合理设置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目标搬迁落实情况应作为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健全制度,强化承接能力建设

  (六)统一规范审批标准。各地要参照省环保厅做法,按照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要求,规范和统一市、县(区)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事项的服务指南,建立公开高效、标准化的环评审批流程,实现全市采用统一的办理标准和条件。要制定和完善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的审查内容、标准、要点、职责要求等,强化对专家技术审查环节管理。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应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七)着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省厅将定期组织对全省审批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各地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审批队伍建设,将业务素质高、敢于担当的干部充实到审批岗位上,积极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或采取“上挂下派”等形式加强业务交流,指导帮助县(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当前审批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的政策要求,熟练掌握审批业务,提高审批水平。

  (八)积极推进评估队伍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结合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和环科院(所)脱钩改制的有利时机,通过增加职能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建立市级环评技术评估队伍,服务全市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等审批工作,为环保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九)规范环评技术评审管理。各地应参照省环保厅的做法,在全省环评评审专家库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评审专家库,服务于市、县两级的环评审查审批工作,原则上所有建设项目审批、竣工环保验收、规划环评审查的专家应全部采用电脑随机抽取,保证审查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加快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抽取规则、回避制度、廉政管理,明确专家职责、义务。推动将专家评审、技术评估费用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评审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发送,给项目业主、技术报告编制单位的会议通知只告知专家人数,不告知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给每个专家的会议通知也不告知其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召开评审会议时宣读廉政纪律和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十)健全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机制各地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环评工作质量定期抽查考核制度,加大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多的中介机构的专项抽查考核。强化环评工程师负责制,加强对环评工程师现场踏勘、评审汇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环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省厅报告中介机构管理情况,纳入全省统一信用管理体系。

  (十一)健全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要认真遵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全过程信息公开要求,依法主动公开受理、审批等政府环境信息,督促建设单位主动公开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的全本,切实履行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工作的主体责任,充分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及时答疑解惑。推行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网上审批,公开办理进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审批事项接住管好

  (十二)做好审批事项的联网报送。建立审批信息报送管理制度,下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将已办结的审批事项通过联网信息系统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送,解决环评审批信息不畅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大力推进信息智能化,加快建设环评联网系统,实现信息的实时传输。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审批事项的检查,指导帮助县级环保部门规范管理,依法审批。

  (十三)加强项目批后监管。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职责。认真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计划,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石化化工、水利水电、采掘等行业项目提出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

  (十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挂牌督办、约谈项目所在地政府、区域限批等手段,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要抓住当前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的契机,加快清理备案,全面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对新发现的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取得排污许可先投产、未验先投、违法排污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开监督管理和环境违法处罚等信息。

  (十五)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强化审查、审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完善廉政风险排查和约束监督机制建设,减少审批随意性,压缩审批寻租空间,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做到不同岗位、不同层级全覆盖,确保改革放权事项切实取得成效。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8日

  (此件不予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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