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规划环评文件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环保评〔2016〕31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规划环评文件审查意见出具方式和优化规划环评文件审查流程,现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规划环评文件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9日

  (此件不予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规划环评文件内部工作规程

  (试  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出具方式和优化规划环评文件审查内部流程,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规划环评文件审查意见出具方式

  省环保厅负责审查的规划环评,由省环保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召开规划环评审查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在审查小组意见中如实记录和反映,由省环保厅转发审查小组书面审查意见。

  二、规划环评文件内部审查会议形式

  为提高效率并发挥省环保厅在规划环评审查会的召集牵头作用,在召开审查小组开会前,由厅主管领导组织,承办处室、环评技术中心相关人员全程参加,各相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经办同志根据规划环评所涉及的环保问题参加审查,对审查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作为省环保厅对规划环评的意见。

  三、规划环评文件内部审查流程

  1.由申报单位依据省环保厅《关于规划环评文件审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竣工验收审查要件的指导意见》,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由承办处室统一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属于省环保厅受理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对外发布审查公告。受理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环评技术中心进行内审,对报告书编制质量进行把关。同时根据规划环评所涉及的环保问题,将有关材料转相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3.由环评技术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内审,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主要从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等方面,对报告书所涉及的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提出书面意见。

  4.承办处室和环评技术中心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内审意见,经全体人员对审查事项进行共同讨论提出该规划环评的关注重点和环保要求以及是否召开审查小组会议的意见,若规划环评报告书编制质量差,无法满足审查要求,即提出修改完善要求,由承办处室负责书面退回报告书,待修改完善后再报。

  5.若规划环评报告书编制规范,由承办处室提交厅规划环评审查会审议,对审查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各相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从各自业务职能角度,从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规划布局、产业结构、环境风险防控等提出意见,形成省环保厅对规划环评的意见。

  6.规划环评报告书经厅规划环评审查会审查后,承办处室按程序报厅主管领导签发会议通知,召集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规划环评审查小组,对规划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在省环保厅提出的规划环评意见基础上形成审查小组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小组由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二分之一,且应从省环保厅设立的环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和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审查小组意见须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若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在审查小组意见中如实记录不同的意见。

  7.规划环评审查小组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后,承办处室拟文按公文流转程序报厅主管领导签发,转发审查小组书面审查意见,将审查小组书面审查意见主送规划编制机关,并抄送规划审批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对外发出公告。

  省环保厅2012年制定的《建设项目(规划)环评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审查内部工作规程(试行)》(闽环发〔2012〕7号)中关于规划环评内部审查规定废止,不再执行。

  附件:规划环评文件内部审查流程图

  

附件

规划环评文件内部审查流程图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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