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闽环评函〔2016〕9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众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环评“阳光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要求,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环评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二、建设单位环评信息公开的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指导规范建设单位通过网络、工地现场醒目告示牌或其他便于公众了解的方式公开环评信息。

  (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的工程基本情况、拟定选址选线、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及公众参与途径方式等。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在报批过程中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进一步修改的,应及时公开最后版本。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一并公开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三)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开工日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工程基本情况、实际选址选线、拟采取的(含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配套)环境保护措施清单和实施计划等,并确保信息在施工期内处于公开状态。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进展情况、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情况、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等。

  (五)建设项目建成后,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执行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调查结果。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定期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环保部门环评信息公开的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环评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公开环境影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环评管理政策解读和管理程序,公开环评机构和环评人员诚信记录。

  (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等受理情况,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二)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进行审批前公示,公开拟作出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相关部门意见、承诺等,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后,公开文件名称、文号、时间等审批情况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开对建设项目不落实环保“三同时”以及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情况、限期整改落实情况、环保验收情况等。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其他环评政府信息依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程序办理。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8日

  (此件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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