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建设局(建委)、水利局、国土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与取消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与取消工作规则
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适用于指导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及取消工作。
一、主要流程与受理条件
(一)主要流程
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与取消,应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调整与取消方案,经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或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经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而提出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须跨界划定的,应组织充分论证跨界划定或调整水源保护区的必要性、技术依据及相关生态补偿措施,方案补充有关内容,经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调整或取消水源保护区的受理条件
调整水源保护区,是指在取水口不变或取水口略作变动的情况下,调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范围。取消水源保护区,是指撤销已划定的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一经省政府划定,原则上五年内不予调整或取消。因涉及民生、发展等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确实需要调整或取消水源保护区的,应在有替代水源地的情况下,方予受理。取消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当地还必须保有两个以上位于相对独立水系上已经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方予受理。取消在用水源保护区的,不予受理。
二、预审工作程序
(一)分级预审、分级负责
预审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使用的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变更,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住建、水利、卫生计生、国土等部门开展预审;乡镇级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变更,由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住建、水利、卫生计生、国土等部门开展预审。
(二)划定、调整方案的预审
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水利、卫生计生、国土等部门开展预审,主要包括材料初审、现场勘查、部门会审环节,主要审查划定方案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与城乡发展、工矿布局等相关规划是否协调,水源地水质现状是否满足供水要求等。
1.材料初审阶段:市、县有关部门要提出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方案及编制说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不满足调整方案受理原则、材料不全或方案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的,做退件处理。
2.现场勘查阶段:市、县有关部门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水源保护区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意见。勘查中发现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做退件处理。
3.部门会审阶段:有关设区市或县(市)政府商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建等部门及专家召开联合会审会。审查区划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新划定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环境整治要求,并出具会审意见。对会审没有通过的方案,做退件处理。
(三)取消方案的预审核
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转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主要审查是否有替代的水源可以满足未来一定时间内城镇供水需求。
市、县有关部门要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源保护区取消方案,并提供替代水源水资源论证报告、区域供水专业规划及审批意见。
对不满足取消方案受理原则、材料不全或替代水源供水能力不能满足供水需求的方案,做退件处理。
三、报省政府批复程序
对经预审核同意的划定、调整或取消方案,有关设区市政府应在预审核意见出具后的6个月内,将有关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或取消方案提交省政府审批。逾期提交的,原预审核意见失效。
划定或调整水源保护区的,市、县有关部门要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划定或调整方案,并将编制方案及会审会中提出的水源地环境整治方案,提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作出实施整治的内容及时限承诺。
向省政府报批的材料应包括按照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划定、调整或取消方案、有关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当地政府开展新水源地环境整治的承诺函等。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