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验收工作的通知
闽环保总量〔2016〕3号

各燃煤电厂,有关设区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闽环发〔2016〕6号,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通过环保验收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机组,按规定程序给予电价补贴。

  鉴于环保部尚未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验收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方案》要求,支持燃煤电厂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确保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目标,经研究,现就我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验收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条件

  燃煤机组超低排放验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安装的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设计指标满足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二)超低排放监测结果符合超低排放要求;

  (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控数据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二、验收程序

  (一)申请。现役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比对监测合格的,由燃煤电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超低排放监测,并依据超低排放监测报告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提交超低排放验收申请。新建机组同步配套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参照现役机组要求开展超低排放监测,在通过环保治理设施先期验收后提交超低排放验收申请。

  (二)验收。省环保厅委托各设区市环保局开展超低排放验收。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验收申请,及时组织超低排放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燃煤机组,经审核验收和公示7日(含节假日)后,向燃煤电厂出具超低排放验收意见并抄送省环保厅。为鼓励燃煤电厂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尽早发挥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作用,超低排放验收合格之日可追溯至超低排放监测合格次日。

  根据验收意见,省环保厅函告省物价局作为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的依据。

  三、其它事项

  (一)超低排放监测要求暂按《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执行,国家出台超低排放监测规范时,按国家规范执行。

  (二)若环保部后续出台超低排放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三)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超低排放验收具体环节和流程要求。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华能、华电、国电、大唐、神华福建分公司,省能源集团。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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