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精神,我厅在《福建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乡镇 规定 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
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也是生态市、县(市、区)生态示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为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经设区市环保局验收审查合格后,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
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省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3.申报时间。设区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
四、审查与复核
1.设区市环保局
(1)对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地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
2.省环保厅复核
(1)省环保厅接收到设区市环保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设区市环保局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设区市环保局本次所有申报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设区市环保局省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2)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合条件的乡镇,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
1、省环保厅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设区市环保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
2、省环保厅对各设区市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申请。
3、设区市环保局应建立、完善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省级生态乡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4、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设区市环保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5、获得省环保厅命名的乡镇,应加强辖区内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若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资格。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然〔2005〕13号)同时失效。
2、《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中基本条件第2项“基础扎实”的有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该项指标执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乡镇辖区内50%以上行政村达到设区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
|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
|
环境质量 |
1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95 |
|
|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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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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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气环境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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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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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 |
3 |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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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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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
||
|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
80 |
|||
|
5 |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
100 |
||
|
6 |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
≥90 |
||
|
7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
||
|
8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0 |
||
|
9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0 |
||
|
10 |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
<250 |
||
|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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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保护与建设 |
11 |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
≥50 |
|
|
12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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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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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森林覆盖率* |
山区 |
≥70 |
|
|
丘陵区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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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原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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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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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要求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及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乡镇辖区内5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指标解释:辖区50%以上行政村达到设区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上命名或公告。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
考核要求:查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滥牧的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一个。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0.5%。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等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大气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声环境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8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其中,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的行政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5.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该项指标仅考核街道;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数据收集采用抽样监测的方法,抽样比例不得低于街道辖区内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20%。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相关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GB19379 - 2003)。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建设部门。
10.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乡镇辖区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播种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播种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1.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沼气等生物质能、风能、核电、地热能、海洋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液化气等),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统计范围包括乡镇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
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4.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同时,依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计算。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5.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或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的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福建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
乡(镇)长
联系人 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态乡镇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指标 完成情况 |
|
|
环境质量 |
1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95 |
||
|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95 |
||||
|
2 |
地表水环境质量 |
达到环境功能区 或环境规划要求 |
|||
|
空气环境质量 |
|||||
|
声环境质量 |
|||||
|
环境污染防治 |
3 |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
70 |
||
|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
60 |
||||
|
4 |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
|||
|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
80 |
||||
|
5 |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
100 |
|||
|
6 |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
≥90 |
|||
|
7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
|||
|
8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0 |
|||
|
9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0 |
|||
|
10 |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
<250 |
|||
|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
<3.0 |
||||
|
生态保护与建设 |
11 |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
≥50 |
||
|
12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
≥12 |
|||
|
13 |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
≥95 |
|||
|
14 |
森林覆盖率* |
山区 |
≥70 |
||
|
丘陵区 |
≥40 |
||||
|
平原区 |
≥15 |
||||
|
15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
≥50 |
|||
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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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级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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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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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公示情况: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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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复查情况:(对公示无疑问的乡镇不填此项)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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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复核申请: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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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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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复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