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环保然〔2015〕6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提档升级,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14〕110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快制定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规划已通过环保部或省环保厅组织审查论证的地区(厦门市、长汀县、德化县),应尽快完成相关修改工作,按程序提请当地人大审议后颁布实施,并报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备案;其他市、县(区)应加快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规划,设区市规划需上报我厅转报环保部申请审查论证,县(市、区)规划直接上报我厅申请审查论证。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向环保部提出国家生态市、县(区)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申请的地区,应继续按照现行国家生态市、县(区)建设要求扎实做好生态创建工作,争取早日通过考核验收并获得命名。已经获得命名和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的地区,要按照新发布实施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要求进行提档升级(以上地区名单详见附件2)。

  三、正在创建国家生态市、县(区)的地区,应继续推进原生态市、县(区)建设工作的实施,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市、县(区)建设标准要求后,可向我厅提出国家生态市、县(区)考核验收申请,由我厅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工作。通过后行文确认达到国家生态市、县(区)标准。

  四、为保证创建工作的衔接,到2015年5月31日为省级生态市、县(区)向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提档升级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即2015年6月1日起,我厅原则上不再受理省级生态市、县(区)考核验收申请。同时,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工作体系出台前,达到国家生态市、县(区)标准即视为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区)要求。

  附件:1.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开展国家生态市、县(区)创建工作地区名单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开展国家生态市、县(区)创建工作地区名单

  一、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命名(5个)

  漳州市长泰县、南靖县,泉州市德化县、永春县,三明市泰宁县。

  二、通过环保部考核验收(12个)

  福州市马尾区、永泰县、福清市、长乐市,厦门市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漳州市东山县,泉州市南安市、洛江区、安溪县。

  三、通过环保部技术评估并申请考核验收(3个)

  福州市晋安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

  四、通过环保部技术评估(7个)

  设区市:泉州市;

  县(市、区):漳州市龙文区、平和县,泉州市惠安县、石狮市、晋江市,宁德市柘荣县。

  五、申请环保部技术评估(21个)

  设区市:厦门市、福州市;

  县(市、区):福州市鼓楼区、闽侯县、连江县,漳州市漳浦县、云霄县、芗城区、华安县,三明市明溪县、建宁县、清流县、将乐县、沙县,南平市武夷山市、邵武市、松溪县、光泽县,龙岩市长汀县、漳平市、上杭县。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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