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六条措施》(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要求,提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快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会同农业部门编制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5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畜禽污染防治规划要以本辖区的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把区域(流域)环境质量作为目标和约束,把区域(流域)环境容量作为基础和前提,把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手段和措施,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与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项目、禁养区拆除任务及时限要求、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升级改造项目及时限要求、重点治污设施建设时限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农村环境整治规划等相衔接。编制完成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后,应当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条例”、“六条措施”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从源头上强化畜禽污染防治工作。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江两溪”流域(干流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和国家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禁止审批畜禽养殖建设项目。提请县(市、区)政府对原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布,具体范围应细化到村;对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项目,要按照时限要求依法予以全面拆除。
(二)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牧业发展规划所包含的养殖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农业部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三)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禁无证排污。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停止建设,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其他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或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
(一)全面摸清畜禽养殖污染情况。2015年3月前,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摸清和掌握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情况,建立本辖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数据库,基础数据应包括辖区内禁养区的具体范围与需要全面拆除的养殖场情况、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详细地址及面积、养殖种类和数量、所在区域(流域)环境敏感目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废弃物(包括粪便、沼渣、沼液和垫料等)处置利用情况等。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制度,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和规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废弃物处置利用情况等报所在地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备案。
(二)督促全面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按照“六条措施”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确保2016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县(市、区)禁养区关闭拆除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实行“一季度一督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对已关闭拆除的禁养区进行巡查暗访,防止回潮或向小流域(支流)上游迁移等现象的发生;要每半年对县(市、区)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计划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和排名,对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关闭拆除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对年度拆除计划未完成的县(市、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三)推动重点区域(流域)开展综合整治。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现状,确定延平区、尤溪县、新罗区、永定县、武平县、南靖县、闽侯县、福清市等8个县(市、区)为近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15年3月前,8个重点县(市、区)所在设区市环保局要督促重点县(市、区)政府制定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具体工程项目和整治时限。
重点区域所在的县(市、区)环保局要强化统一监管,落实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中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项目,配合农业部门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生猪生态环保养殖模式推广、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对经整合、改造和治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要求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小区)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彻底关闭。2016年底前,8个重点县(市、区)要全面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所在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
四、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监测预警机制
(一)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环境监测。2015年3月起,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各地年度减排计划并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列入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范围,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其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由环保部门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样监测,监测结果向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等进行通报。2015年6月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的设区市环境监测部门应在各小流域交接断面及重点区域交界断面设立水质监测点,每季度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
(二)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和预警。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交接断面和畜禽养殖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数据分析与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其原因,及时通报预警可能发生的大规模畜禽养殖污染及其引发的区域(流域)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五、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强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定期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将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纳入常态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并将日常监管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无证排污、超标排污、违法建设排污口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禁养区内违规建设养殖场(小区),要提请政府坚决予以关闭拆除;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严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整改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进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及时主动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查处的环境违法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对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及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予以曝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和违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努力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的良好氛围。
七、严格考核督察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结合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的督促检查,落实畜禽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约谈或者限批;对因污染源监管不到位、环境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突发畜禽养殖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对属地政府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确保实现整治预期目标。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