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核应急办关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的意见
闽核应急办〔2013〕27号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明确应急状态终止的函》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核应急办,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考虑到确保核设施安全和公众的接受程度等方面的需要,今年6月新修订的《国家核应急预案》规定各级应急响应终止的决定权在国家层面,其中,终止Ⅳ级响应由国家核应急办决定,终止Ⅲ级和Ⅱ级响应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批准。请你单位按照国家预案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关于明确终止核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的通知(国核应办〔2013〕60号)

  福建省核应急办

  2013年12月6日

  (此件不予公开)

 

 

  抄送: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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