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闽环保核应急〔2016〕1号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为完善核与辐射安全信息报送机制,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送信息、快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在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执行。同时,请于2016年5月25日前将核电厂负责信息通报的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厅。

  联系人:陈志高  0591-88367023,13950394800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19日

  (此件不予公开)

  福建省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做好相关信息接收、上报和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环境安全、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针对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接收、上报和处置工作,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信息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环保厅和核电厂指定联络员,负责做好场内场外信息沟通工作。联络员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

  省环保厅核应急处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处理和上报工作,辐射处、辐射站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核电厂应及时向省环保厅通报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包括核事故信息、辐射事故信息、按照《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要求上报国家核安全局的非事故类信息、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信息。

  第五条  属于核事故信息,按照《福建省核应急预案》及其实施程序、《核应急报告管理办法》要求上报。

  属于辐射事故信息,按照《福建省环保厅辐射应急预案》及其实施程序要求上报。

  核电厂根据《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的定期报告、重要活动通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等非事故类信息,应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国家核安全局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不得抄送的除外。

  不属于上述信息,但可能或已经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核电厂应于发生或发现后24小时内报告省环保厅。

  第六条  信息通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与辐射安全事件或事故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场内计划或已经采取的措施,预计事态发展趋势,对场外处置的建议等。

  信息通报原则上使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口头通报。核电厂发出信息通报后,应与省环保厅联络员确认信息是否有效接收。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场内、场外核应急预案已有明确格式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在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时期,重要节假日时期以及影响我省的地震、台风、暴雨等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期,省核应急值班室要加强值班工作。核应急处应加强与核电厂联系,了解核电运行状况,收集相关信息。

  第八条  核应急处收到信息后,应立即组织研究,予以分类处理:

  属于核事故信息、辐射事故信息的,应按照相应预案及实施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 号)要求向省政府报告。

  属于核电厂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同时抄送省环保厅的非事故类信息,应按照正常公文办理流程处理。

  属于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相关信息,应立即提出应对处置建议并上报分管厅领导。分管厅领导认为需要报送厅主要领导阅示的,应立即向厅主要领导报告。同时,指导核电厂做好向公众解释说明的准备,并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必要时,协调宣传、公安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做好舆情管理。

  在信息处理中,发现需要向相关地方政府通报的信息,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及时告知地方核应急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通报表

  

附件

  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通报表

  通报单位:              通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件名称

 

事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件地点

 

影响范围

 

计划或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件预计发展的趋势:

对场外处置的建议:

其他:

签发人

 

职务

 

电话

 

说明: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场内、场外

  核应急预案已有明确格式的,从其规定。

 

  抄送:福州市、宁德市、漳州市环保局,福清市、福鼎市、云霄县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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