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环保总队〔2011〕91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是新时期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环保部修订了《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本地区情况,加强对本地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根据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制订详细的达标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全面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确保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有计划的全面推进。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新标准和验收管理办法认真分析,查找辖区内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提出切实强化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的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要积极与当地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协调沟通,争取人员编制、资金投入上的支持,确保国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支持资金的落实到位,保证将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使我省各地环境监察部门在人员机构、执法车辆、取证设备、应急装备、办公设施等方面达到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规定的新要求,从根本上改变我省环境监察机构人员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状况。

  三、已通过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的单位,要按照新修订的标准,补缺补漏,尽快达标。未通过标准化验收但具备验收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或设区市环保局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

  附件: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   

  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监察  标准化  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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